案例四十一
奖品惹祸 商家担责
案情:
2005年10月5日,消费者黄某参加渝北区某商场举办的抽奖活动,抽得电暖手宝一个。使用过程中,暖手宝发生爆裂导致黄某的手被烫伤。黄某向商家索赔,但未与商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遂于2006年2月9日向嘉州消委分会提出投诉,要求商家支付10万元赔偿金。经过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嘉州分会认定:黄某在使用暖手宝的过程中未按操作说明书上的要求使用,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经销者销售该产品时未向消费者提示注意事项,且说明书上的表述令消费者难以掌握,警示不明确,商家因未尽到告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果:
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销者一次性赔偿黄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95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有规定,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销售者应当在该产品或其包装上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本案中,经销者未尽到上述警示说明的义务,对消费者黄某遭受到人身损害一事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黄某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但由于黄某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自身也有责任,因此黄某与商家应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案例评析 重庆市消委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案例四十二
尽了告之义务也不能完全免责
案情
开县祁某于2006年9月18日入住酉阳县某宾馆,9月21日早晨起床后发现携带的手机、钱夹、旅行箱和衣物被盗,当即告诉了宾馆保安,并向110报警,经现场勘察,在客房通道一窗户下发现被盗旅行箱、衣物,但钱夹内1400元现金,以及中兴、摩托罗拉两部手机被盗走。祁某要求宾馆赔偿其财产损失。宾馆负责人称,旅客入住时,宾馆已告知旅客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或交宾馆代为保管,尽到了告知义务,且被盗物品是否真实无法证实,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祁某于9月22日向酉阳县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消委工作人员经过相关调查,初步认定被盗事实,并多次到宾馆,反复宣传法律、法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宾馆自愿补偿祁某现金800元,给本案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宾馆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就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为此,宾馆应穷尽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仅以事前已告知为由而免责,但同时宾馆方面是否承担或者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其有没有尽到保障义务。鉴于宾馆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从而免责,但同时祁某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因此酉阳县消委从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为消费者挽回了部分损失,成功解决了纠纷。在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入住宾馆时将贵重物品登记托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评析单位
重庆市消委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案例四十三
逾期不交房 违约当赔偿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消费者刘某与北碚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9月30日交房,若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十五日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房,或开发商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刘某交纳5万余元房价款。该房直到2005年12月底才完工,刘某于是按约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以诸多理由加以拒绝,刘某遂投诉到北碚区消委会。
调解结果
消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原购房合同不解除,开发商为消费者支付违约金5000余元(按总房价款12万元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开发商迟延履行交房合同的违约纠纷。在民商事领域,市场主体应当充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既是树立商业信誉的需要,更是法律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本案开发商迟延履行交房义务,属于违约无疑。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要求按约退房,而开发商又拒绝退房,双方争执不下。按合同约定,刘某的要求是合法的,而开发商没有理由退房。如果按合同约定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退房,对于开发商则较为苛刻,因为房屋质量没有问题,仅延迟履行不会对购房者以后的消费产生实质不良影响;但若按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消费者又有失公平。所以,在消委的调解下,达成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违约金的协议是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案例点评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军
案例四十四
摩托质量起纠纷 调解获赔偿
案情
家住茄子溪刘家坝电业村的消费者蒋某于2005年11月24日在大渡口区某摩托车经销部购买了三轮摩托车一辆。使用中,该车出现了发动机水温过高的故障。经两次更换发动机,故障仍未得到消除,严重影响摩托车的正常使用。蒋某于是要求厂方退货,厂方则以其使用时间过长拒绝退货。
调解结果
茄子溪消委分会通过调查、组织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摩托车厂全额退还蒋某10,060元的购车款,并赔偿其用车损失费1,470元。
案例评析
摩托车属用于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其质量关乎驾车人个人及行人的公共安全,尤其要求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据此,消委分会的调解结果于法有据。
案例点评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军
案例四十五
手抠就破的“欠火砖”建房你敢住吗?
案情
2005年9月26日,蟠龙镇蟠龙村的农民邓正华在梁平县××机砖厂预购机砖4万匹用于新建房屋,当日即运回13000匹使用,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但10月6日再次运回的8000匹机砖却用手指就能抠破,明显硬度不够。这样的砖当然不能用于新建房屋,邓正华于是找砖厂负责人交涉,但该厂负责人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邓正华将砖厂投诉到了梁平县梁山第一消委分会。
调解结果
梁山第一消委分会对此涉及“三农”的投诉高度重视。通过积极组织现场调查、向相关部门咨询等,查证邓正华第二次运回的8000匹砖确属“欠火砖”,不能用于房屋建筑。
据此,消委分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机砖厂退还8000匹砖的价款及运费;2、机砖厂退还未发货的19000匹砖的价款。
案例评析
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属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的法律纠纷。机砖厂作为生产、销售机砖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8000匹“欠火砖”用手指就可抠破,显然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如果消费者用于新建房屋,后果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机砖厂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邓正华的购买属于预付款方式的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邓正华有权要求机砖厂退回第二次及其后的预付款,并要求返还该款的利息。但本案经消委调解,消费者没有提出对利息的请求,机砖厂也迅速地退回了预付款,使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合情合理合法,值得肯定。
案例点评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