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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错遗体致错烧错葬 河南南阳市殡仪馆赔偿四万

来源: 检察日报 2012/7/11 14:33:36 关注度:111634次

  河南省南阳市有两个家庭的两个亲属分别因病去世,遗体共同存放在医院内的殡仪馆内。由于殡仪馆管理混乱,致使一家祭奠哭爹时哭错,另一家将爹错烧后错葬。日前,这起罕见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在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殡仪馆被判向死者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哭爹葬爹都弄错

  2009年1月24日,南阳市离休干部丁玉合病故,当日遗体被送至某医院院内的殡仪馆存放。丁的亲属向殡仪馆交纳了1692元的停尸、整容等费用,并要求对丁玉合遗体进行整容。1月25日,丁的亲属们准备对遗体进行火化,并派人将遗体从殡仪馆工作人员指定的冰柜里抬出。丁的遗体抬出后举行了追悼会,并于当日火化,丁家支出火化费用2115元,购买鞭炮等费用340元。

  1月30日,南阳市市民高玉生到某医院殡仪馆拉其父高峰的遗体时,发现遗体拉错,迅速报警。1月31日,殡仪馆与高的家属协商,赔偿高的家属精神损失费6.5万元。当天,经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调解,丁的亲属与高的亲属达成协议,丁的亲属立即归还高峰的骨灰,高的亲属不再追究丁家的民事法律责任。协议达成后,丁的亲属将已安葬多日的逝者高峰的骨灰归还高家后,又对亲属丁玉合的遗体进行了火化。

  一审:双方互相赔偿

  安葬完亲属后,丁家的亲属们找到医院及殡仪馆,要求对此事给个说法并赔偿。协商无果后,丁家于2010年2月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方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合计8.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6.5万元。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告将丁玉合的遗体交付殡仪馆,并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与殡仪馆之间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殡仪馆即负有提供殡葬服务、看管及安全交还丁玉合遗体的义务,而殡仪馆未能尽到审慎责任导致交付错误,不仅增加了原告的经济负担,还给原告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影响,对此殡仪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丁玉合的亲属,自殡仪馆错误交付遗体到遗体火化前,应当对遗体并非丁玉合有所察觉并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而又因原告的疏忽,造成错烧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与殡仪馆的责任承担比例以3:7划分较为妥当;原告以侵犯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殡仪馆在事故发生后与高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高的家属6.5万元,与本案有直接的联系,故对被告殡仪馆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殡仪馆的损失,原告亦应根据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按照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判决:被告殡仪馆赔偿原告4.4万余元,原告赔偿被告殡仪馆1.9万元,相抵后被告殡仪馆应赔偿原告2.5万余元。

  终审:殡仪馆单方赔偿原告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原告理由是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而且对殡仪馆的反诉请求不应支持;被告理由则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结果显失公平。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殡仪馆交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殡仪馆即应承担逝者遗体保管义务,造成损害,理应合理赔偿。由于遗体错烧事件,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6万元,加上经济损失,共计6.4万元,殡仪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4万余元。至于殡仪馆给高家赔偿,丁家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殡仪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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