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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吃抄手 蜈蚣“吃”了我 蜈蚣爬走了 我该去找谁

来源:华龙网 2012/7/3 17:58:31 关注度:135462次

  本来是慕名前去吃抄手,结果却被面馆的蜈蚣“吃”了。几天前,重庆渝中区市民甘女士在较场口某面馆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她找到面馆老板说理,老板说蜈蚣不是面馆养的,甘女士被咬他没什么责任,还大呼冤枉。

  遭遇:抄手还没吃到我嘴里,脚反倒被蜈蚣咬了

  “抄手端上来,我正在拌抄手时,就感觉右脚中趾一阵剧痛,低头一看,才发现一只大概两厘米多的蜈蚣爬在我的凉鞋上。”甘女士提起当时的情景心有余悸,“因为我当时穿的是肉白色的鱼嘴凉鞋,所以那条黑色的蜈蚣看得特别真切。”

  “当时奇痛无比,我被疼的大哭,出了一身汗”,甘女士感到很无辜,本来自己是听说那家抄手好吃才慕名而去,哪知抄手没吃到反而被蜈蚣给咬了。

  “我是一个人去的,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有打电话给学医的朋友,她说要马上用肥皂水清洗伤口。”可甘女士洗了20分钟,疼痛依然没有缓解。

  甘女士说,虽然伤口几乎看不见,但脚趾却出现红肿,而且剧痛难耐,甘女士便要求老板带她去医院。“先去的隔壁的社区医院,但那里的医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理。”甘女士提出去重医附二院进行检查。“结果他们那个伙计说,他还不是被咬过的,没得事,不愿意去医院。在我的再三催促下才把我送去重医附二院。”

  据重庆附二院急诊科医生曾勇介绍,甘女士被咬后正是他接诊的。“伤口看起来并不严重,只是有点轻微红肿,但据她描述十分疼痛。”医院当时只为甘女士进行了清洗消毒和包扎,并开了药。“被蜈蚣咬了如果严重的话就需要做手术,切十字架排出毒血,但由于她不太严重,所以并未做其他处理。”重医附二院急诊手术室护士傅小丽告诉记者,在为甘女士清洗消毒时她才看清了伤口。“就是一个白色的小点,针眼大小,有点发红,像被挠了一样。”

  说法:“蜈蚣又不是我养的” 面馆老板大呼冤枉

  今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面馆,看到仍然有许多市民在那吃饭。馆子是个普通的路边摊,面积只有10多平方,环境有些潮湿。

  说起甘女士的事,面馆老板徐先生感到很无辜,“我确实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而且蜈蚣又不是我养的,从哪里爬起来的都不晓得。”

  徐老板表示,事发当时他就带甘女士去了社区医院,但由于甘女士不放心社区医院的医疗条件,坚持要去重医附二院。“发生这种事我也觉得多内疚,虽然不关我的事,但顾客毕竟是在我这里吃饭被咬的,所以我还是很积极在处理。”

  据徐老板介绍,当时他立马就给了店里伙计500块,让伙计陪同甘女士打车去重医附二院进行检查。“医院的挂号费、门诊费、药费一共120块钱都是我承担的,而且在路上她说很饿很渴,我们伙计还给她买了蛋糕和水,连她回家的打车费也是我出的。”说起此事,徐老板很无奈,“本来一碗抄手只赚几块钱,遇到这种事真的是倒霉,为这事后来我还整顿了馆子的清洁卫生。”

  律师:可以进行索赔 餐馆责任占30%

  由于被蜈蚣咬伤需要进行休息,本来在七星岗一家公司做销售的甘女士只得请了假,并考虑向餐馆进行索赔,但丈夫又认为事情太小就算了,甘女士很无奈。

  对此,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镭表示,可以索赔。“市民在超市、餐馆等服务行业消费时,服务业提供者必须对就餐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蜈蚣不是他养的,但因为餐馆没有保证就餐环境的整洁,对就餐者造成损伤,因此有相关责任。

  “但是在责任划分上,餐馆并不是承担全责,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医疗费、误工费都会包含在内,如果伤情严重,还会产生伤残补助和生活补助。”傅镭分析,当市民在商场购物或在外就餐时,和服务业提供者会自然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在享受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服务方如果未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肯定是有责任的。“只是在这件事上,餐馆老板责任不会很大,如果法院按伤情划分,老板责任应该只有20%—30%左右,赔偿总额会根据就餐者的损失情况估算。”

  链接:重庆蜈蚣毒性不大 被咬后应及时就医

  据重庆附二院急诊科医生曾勇介绍,蜈蚣的毒性可大可小,被咬后一般会出现头晕、寒颤、恶心、呕吐等现象,严重的可导致过敏性休克。“但是在重庆出没的一般都是小蜈蚣,毒性不大,市民不用紧张。” 曾勇建议,进入7月梅雨季节,蜈蚣等虫蚁多出没于潮湿环境,为避免造成伤害,市民应尽量减少野外活动,即使要去也应穿着严密的衣裤鞋袜,以防蛇虫叮咬。同时,如有市民再被蜈蚣咬伤,应立马用肥皂水清洗伤口约20分钟,然后赶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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