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官方网站上获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指出,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通知》强调,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规定,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通知》执行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