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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虚构银行定期利息误导被重罚

来源:金融时报 2012/6/13 11:09:46 关注度:208803次

  重庆保监局近日公布了渝保监罚〔20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销售误导进行了处罚。当事人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赵玫。

  据悉,当时投保人陈某正在赵玫处询问,想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赵玫对产品收益的解释是“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对于之前提到的定期利息,赵玫进一步解释说,“固定利息在你的本本上”,可以“到银行取”等。然而,赵玫所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了销售误导。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

  使用误导性宣传材料

  华夏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

  销售人员被查处

  河南保监局近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2〕16号)显示,该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新安营销服务部销售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河南保监局的检查结果显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华夏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新安营销服务部在销售“福富有余终身寿险(万能型)”时,印制并使用了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材料来进行销售工作。该营销服务部的此种行为属于销售误导,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河南保监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刘小微)

  后记

  近日,辽宁保监局出台的《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规定:“不准套用"本金"、"利息"、"零存整取"等概念进行保险产品宣传,或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同业公司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片面地对比宣传”,明确将使用储蓄用语描述保险收益的做法划为“雷区”。

  其实,早在2009年9月25日,保监会就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除此之外,保险消费者也要理性看待保险产品。与其他投机理财产品不同,评价保险产品的优劣不应以纯投资收益为指标,而应着重其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此外,保险产品投资期多为中长期,流动性较差,保险消费者首先要明白自己的购买需求、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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