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经开县消委调解,某手机销售商退还消费者向先生购买的手机款并赔偿一倍的费用,共计1040元。
4月23日,开县消委接到消费者向先生投诉,称其于4月22日,在开县某手机销售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价格为520元。回家使用时发现手机里还储存有以前的通话记录,疑似二手手机,要求该销售商退货,销售商不予理睬。
接到投诉后,县消委立即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向某的手机里确有3月30日至4月22日购买前产生的30多条通话记录,销售商先推诿是消费者更改了手机时钟源,消委工作人员提出可到移动通信运营商进行查询通话时间是否真实,后销售商又谎称是自己测试手机性能,工作人员指出在通话记录中有3条通话时长30分钟以上。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手机销售商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销售商同意退还消费者购机款520元,并增加赔偿520元。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