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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提前辞职 东家索赔74万

来源:重庆晨报 2012/5/7 15:05:51 关注度:3132817次
 

  因为辞职,公司向工程师谢刚索赔74万,三上法庭。近日,五中院判这名工程师赔29万,才能获得自由身。

  签约15年

  工程师胜任重要技术岗位

  1997年7月,九龙坡区人谢刚大学一毕业就来到一家中日合资的某汽车生产企业工作。工作刚一年,学术扎实的谢刚便被集团公司派到旗下“龙头”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2000年11月18日,谢刚被公司委以重任,并与汽车集团公司、汽车股份公司签订了《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以下简称《上岗协议》)。

  《上岗协议》规定,谢刚要在重要技术岗位服务15年。如果其间辞职,谢刚将赔偿公司损失费30万元。

  5年后,该汽车集团公司与谢刚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固定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7日,并规定:如谢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集团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谢刚按《上岗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

  合同期未满突然辞职

  双方闹上法庭

  2008年是谢刚为这家汽车集团公司工作的第8个年头。1月23日,该汽车集团公司突然收到了谢刚发来的辞职信。

  “因为在个人情感方面遭受了挫折等,我决定于2008年2月辞职,请解除集团公司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辞职信这颗炸弹突然在集团内部炸响。2008年2月2日,谢刚离开了单位。

  谢刚虽然辞职了,但是公司没有承认,并没有为谢刚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2009年1月22日,谢刚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汽车集团公司劳动关系于2008年2月23日解除,但委员会没有受理。

  谢刚不服,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老东家某汽车集团公司告上了法庭。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2008年2月2日谢刚离开单位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2月23日解除。汽车集团公司得在5天内办理谢刚的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再上法庭

  老东家重金培养索赔20万

  一审判决下来了,该汽车集团公司不乐意了,他们可是与谢刚签订了《岗位协议》这张王牌“卖身契”的。

  汽车集团公司也向九龙坡区劳仲委申请仲裁,同样是不予受理的结果。2009年4月27日,汽车集团公司反过来又将谢刚告上了法庭,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次,该汽车集团公司使出了“杀手锏”,谢刚可是公司重金培养出来的人才,公司为他提供了培训和福利。“几年来,集团公司为谢刚安排了四五次大型培训,每一次培训公司都会花销上万元的学习经费。”庭上,该汽车集团公司出示了培训及费用的证据,同时,公司内部制定了保密文件,谢刚也是参加学习的一员。

  该汽车集团公司认为,谢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保密期6个月以及赔偿损失和违约金20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谢刚与汽车集团公司签订《上岗协议》约定,未满服务期擅自离开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谢刚在10日内给付汽车集团公司违约损失费12136元。

  三上法庭

  改口索赔74万法院终审29万

  20万缩水成1万多元,该汽车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改口向谢刚索赔违约金30万元、专业培训费42万元,还有补贴、保密费等总共74.19万元。

  市五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谢刚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法院认为,谢刚与该汽车集团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为30万元,谢刚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为290636元。

  最后,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谢刚赔偿该汽车集团公司290636元。

  求职者:合同期长,不适合咋办

  唐潇(化名)是重庆一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学的金融专业。前不久,唐潇参加了一家知名国企的招聘,顺利通过了考试。企业让他签订5年期合同时,他非常为难。合同约定,如果他在合同期内辞职,将赔付18万违约金。

  社会发展变化如此之快,唐潇不知道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万一经不起诱惑,要跳槽怎么办?”

  用人单位:培训好的员工跳槽损失大

  万州区某重点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谭先生认为,对于一些专业技术强的工作,企业选用中长期合同是合理的。

  现在很多单位都会通过这种方式留住人才。

  “如果不制定中长期合同来约束员工,那么会面临刚培养好的员工走人,这对企业或是单位都是不小的损失啊。”

  律师支招:

  违约金不得高于培训费

  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表示,在和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应提早进行职业规划。能签订长时间合同的企业一般都是具有强大实力的企业,岗位更加有专业性。

  陈律师提醒,择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尤其对这种中长期的合同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被一些企业欺骗。否则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浪费你的时间。

  陈晔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但是,劳动者一定要留心违约金的数额。”陈晔提醒,按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陈晔称,如果在签中长期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培训费,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培训,这样就不会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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