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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冒充医生 给孕妇全开禁用药

来源:重庆商报 2012/4/27 20:58:57 关注度:83505次

  4月24日,37岁的孕妇陈妍(化名)在天涯重庆发帖,讲述自己半月前去长寿区川东医院的遭遇:“医生”检查出的病过于严重;所开的药全为孕妇禁用药;报告单提前一天就打出来了。如今,陈妍肚子里的孩子可能受到很大影响,需做人流手术。该帖引来众多网友关注。目前,经长寿区卫生监督调查,认定该“医生”只是一个检验员,其已被解聘。对此,律师认为,该检验员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了《刑法》。

  

  “医生”:

  不手术可能要癌变

  昨日下午,在渝中区一家茶馆内,记者见到了从长寿来重庆筹备人流手术的发帖者陈妍及其40岁的丈夫李兵(化名)。

  据了解,对于陈妍这次怀孕,两人及双方家庭都特别高兴。4月初,怀孕已经4个月的陈妍觉得有些不舒服,恰逢李兵到成都出差,陈妍便于4月7日下午1点过,来到长寿区川东医院,妇产科张兴瑶“医生”为陈妍进行了检查。“我明确告诉她,我怀孕4个月了”,陈妍说。

  张兴瑶先安排陈妍进行检查,而“报告单”出来后,张兴瑶批注诊断意见:宫颈三度糜烂、前庭大腺炎。据陈妍说,张兴瑶告诉她,这份结果显示出陈妍病得很严重,如果不治疗不手术可能会癌变,到时候连子宫都难保住。

  

  疑点一

  “医生”拿不出医师证

  昨日,陈妍提供了4月9日的一段录音,当天丈夫李兵陪陈妍一起到医院复查。张兴瑶告诉李兵:“她(陈妍)囊肿特别多就在糜烂周围,这个手术做起来也艰难一点”

  另外,张兴瑶开了一张治疗单,让陈妍做手术。记者看到,手术说需缴纳的费用合计3120元。

  “我有些怀疑”,李兵当时让张兴瑶出示医师资格证,但张却一直不肯拿。“我觉得有点不对,就马上开车带着老婆到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新检查”,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为“未见异常”,只在外阴处有个小囊肿,孕期完全可以不用管它。

  

  疑点二

  开的药全是孕妇禁用

  此前,张兴瑶还给陈妍开了乳酸司帕沙星片和妇炎康软胶囊,陈妍按照张兴瑶的嘱咐和处方,每天按时服药。但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告诉陈妍,由于她接受了几天的不当治疗,孩子会受很大的影响。昨日,第三军医大新桥医院妇产科李真副主任对此表示,乳酸司帕沙星片、妇炎康软胶囊这类药,说明书上都写明了孕妇禁用。

  “没想到是被医院骗了,我现在只得决定做流产手术。”陈妍昨日说到这里泣不成声。

  

  疑点三

  报告单日期玩穿越

  李兵还说,4月9日当晚,他仔细检查了陈妍在长寿区川东医院的所有就医单据,发现那份报告单上写的检查时间是4月6日,而记者看到,陈妍是4月7日到医院做的检查,陈妍的缴费单上关于该项检查的日期也是4月7日。另外写着4月6日的那份报告单上的患者姓名,与陈妍同音不同字。李真副主任对此表示,任何检验报告单的日期都是绝对不能打错的。

  陈妍和丈夫随后前往长寿区卫生监督所举报了此事。

  

  回应

  院方“躲猫猫”

  医院如何看待这件事?李兵说,从这件事发生至今,医院未主动联系过他们,全是他们打电话去过问,却没有得到结果。“之前打电话,说的是院长出差了。”当着记者的面,李兵又一次致电川东医院负责人,对方表示,不能确定李兵是否有资格代表陈妍本人,随后陈妍接过电话打算与院方谈,但对方表示必须当面谈。

  接着,记者致电该院办公室,办公室人员首先表示不清楚这个事,让联系相关负责人,并提供给记者一个负责人的手机号码。记者拨打该号码后,对方表示对陈妍的事有一定的了解,但需要记者提供记者证编号验证身份。记者按要求提供编号,但对方则表示不接受电话的任何采访,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说法

  “医生”只是检验员 区卫生局已介入调查

  昨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长寿区卫生监督所廖所长,她表示,经过调查,张兴瑶只有“检验员”的资格,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处方权。

  廖所长说,调查还发现,以前张兴瑶开处方后,都有一个有医师资质的医生签字后方生效,但为陈妍开的处方单却只签了张兴瑶自己的名字。对此,该所已经认定了张兴瑶的违法情节,已按照规定,对医院进行了1000元的行政罚款,医院已解聘张兴瑶。

  对于陈妍提出的自己被误诊的问题,廖所长表示,技术规范是属于区卫生局的监管范围,目前,已将对此事的调查情况报告给了区卫生局。

  随后,记者致电长寿区卫生局医政科的江科长,他表示,医疗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医院管理要求肯定要受到处罚,如果存在误诊就要负起该负的责任,目前,卫生局正就此进行调查。

  

  律师:非法行医可判刑

  昨日,重庆龙塔律师事务所的朱秭丞表示,由于长寿区卫生监督所这一权威机构已经认定,张兴瑶是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没有处方权的情况下进行行医,其行为有可能触犯了《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患者可以就该事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举报。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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