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商家选择名人进行广告代言,看中的就是名人对公众的引导能力,尤其是保健品、药品厂商十分看重名人代言带来的“快速致富”效果,大量投放以名人代言的广告。此前,央视《东方时空》联合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5%的网友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就像是演戏”。很多名人在没有亲自体验的情况下就“虚假代言”,自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名人代言广告本无可非议,但凡事都要有个底线,不能只要商家给钱,就什么话都敢说,甚至明目张胆地说假话。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底线不仅是选择代言产品的底线,更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所必须有的底线。
保健食品、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关乎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在美国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名人对于代言广告往往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而在国内,名人代言广告则主要依靠个人的诚信或道德来约束,难免有时显得软弱无力。
有鉴于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角度考虑,必须要对名人代言广告加以规范,不仅要从诚信、道德角度来规范,更要加大违规成本,用法律的惩罚来杜绝虚假代言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可以说,法律的作用,除了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又是保证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只有完善治理违法广告的法律体系,名人虚假代言的广告才能淡出我们的视线,才能彻底远离我们的生活。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