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有多起案件涉及互联网,如衣念诉淘宝商标侵权案、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电子商务能否健康、持续、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记者就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消费者如何维权等问题专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文煊。
电商知产案增加
陈文煊告诉记者,过去5年,互联网知识产权案激增。其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呈逐年上升态势。从纠纷产生及案件管辖的区域分布来看,东部沿海以及内陆经济发达省、市成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地区。在案件类型方面,98%的纠纷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及的权利客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这些案件的标的额大多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数万元的案件比例较高。
虽然涉案标的额普遍不高,但此类案件引发了较为广泛的关注。陈文煊认为,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电子商务为迅猛发展的新生事物,面临着众多法律空白,案件的处理引发了诸多探讨;二是对于众多的权利人来说,许多案件为“试水”性质的诉讼,诉讼的矛头直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旦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诉讼成功,那么对其他权利人就具有重大的示范效应;三是对于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可谓寸土必争,其担心法院在个案中对其加重责任的判决,会引发潜在的维权诉讼的爆发,从而危及行业的发展和生存;四是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国际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以侵犯互联网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去年3月北京法院受理的几大知名钟表公司诉淘宝侵权案,原告方不仅要求淘宝及其网店卖家承担20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还明确提出要求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淘宝设置价格过滤机制。后一诉求影响面较广,引发各方关注。
陈文煊认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中侵权与否的判断与一般知识产权案并无大的差别,但在平台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不少法律空白。
尚需完善“避风港”
第三方销售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是该类案件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重要问题。
陈文煊介绍说,依据电子商务平台是否直接参与销售内容的发布或者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可分为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等。
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跟线下交易的销售商类似,对其平台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至少承担销售商责任,如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对明知或者应知侵权,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较为明确,对其发布的信息、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管控力较强,因此此类纠纷较少,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也较少。
与自营性平台相比,像淘宝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权利义务在目前的法律构架下缺乏明确的规定。其涵盖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为全面,争议问题最多,也最为突出。
陈文煊告诉记者,法院一般赞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事前卖家主体身份审查、事后补救措施实施等义务,但未认可平台服务商在海量的商品信息面前,应当对每一项商品承担合法性审查义务,即事前的审查义务,理由是“网络商店及其销售的商品数量惊人,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每一种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负责,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正因为如此,在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案件中,法院确立了“避风港”规则,即平台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在于其存在主观过错,如平台拒绝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在多次投诉后仍在上传侵权链接的。
值得注意的是,陈文煊指出,上述责任承担规则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平台和卖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而言的,至于平台和卖家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有别于上述规则。
网购假货难维权
陈文煊认为,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消费者在网购中维权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网络销售主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很多售假者利用虚假的信息注册网站,谎称是某品牌的独家经销商,甚至干脆冒用厂家直销的名义欺骗消费者。其次,即便销售主体真实,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物流与信息流分离,销售主体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发布失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以次充好,隐瞒瑕疵。再次,在网上开店成本低,某些售假网站一有风吹草动,则溜之大吉,使得消费者维权陷入找不到“对象”的尴尬境地。最后,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到东西后,如何证明是假货也是个问题。
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网购维权举证难、网店侵权成本低,对于消费者来说,怎么做才能保护好自身权益呢?陈文煊提醒,事前防范非常重要。
陈文煊指出,事前防范的第一要义是确认主体真实,现在不少电子商务网站都参与了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可信网站身份认证机制,许多电子商务网站在首页上都标注有相应的标志,有助于消费者辨别身份。同时,要挑选口碑好的大型商务网站,少参加那些先付款后拿货的活动,谨慎对待那些刷信用的销售商家。
为了防患于未然,消费者还要有固定证据的意识,要保存好交易网页、付款网页,索要发票,还要留存保备描述和聊天记录,以便举证销售方的不实陈述。“这主要是考虑到网络信息的易逝性,容易被更改。”陈文煊说,“不过,由于电子交易信息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侵权,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介入,提供必要的维权帮助,例如后台保存的交易记录等。”
陈文煊认为,要规范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问题决不能手软。他建议在《消法》适用上贯彻倾斜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加大制假售假侵权人的赔偿力度,以间接惠及消费者。此外,加快立法,细化《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侵权人和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从根本上约束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