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
逾期还款被全额罚息
3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消费者谭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3月1日她通过ATM机还上月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消费款3111.59元,因11.59元无法存入,当时只还款3100元。3月20日,谭女士收到银行对账单,显示有67.7元借记利息,电话询问被告知是全额罚息。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即使有一分钱未还,银行都要按上月应还款全额收取利息。谭女士认为银行此做法属霸王条款,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要求退还多收利息。
无独有偶,成都市消费者陈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今年2月,他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应还款5371.59元。2月29日,陈先生因记错金额只还了5300元,少还了71.59元。3月12日,陈先生收到对账单,显示需缴全额罚息107.43元。陈先生对此不能接受。
回应◆
计息规则已明确告知
针对谭女士的投诉,3月23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银行卡部书面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经调阅客户历史还款账单,我行银行卡部服务部门主管已主动联系客户予以沟通,对信用卡还款免息期、以及部分还款按全额计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作了解释,同时我行从维护客户多年良好的信用记录出发,已于当日针对此笔费用作调整,并对后期客户的用卡还款提出了具体建议,客户对我行处理效率及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3月27日,谭女士向记者反馈,称银行已将67.7元的全额罚息退还到了她的银行卡上。
陈先生就没谭女士那么幸运了。建行四川省分行信用卡中心书面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在免息期间,客户可以免费享受额度内银行为其提供的资金服务。如超期未还或还款不足,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额计息。该计息规则我行已在客户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两次明确告知客户。客户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上的领用协议中已注明:‘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在寄送给客户的信用卡使用指南中,我行再次对免息期和未全额还款计收利息的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和提示。”
◆调查
多数银行仍全额罚息
近日,在多家银行公示收费标准后,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罚息、中国农业银行采用分段计息、中国招商银行允许容差还款外,绝大多数银行仍坚持全额罚息。
从2009年2月开始,工行率先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农行实行分段计息,如果客户部分还款,那么从消费日到还款日,仍按全款计息,但是还款日后,将按未还清部分计息。招行的容差还款是指对于小额零头未还款可以滚入下期账单,免除罚息,具体而言,是指当持卡人没有全额还款,但其未还部分少于10元时,把10元以内的未还部分滚入下期账单中,将视同该持卡人当期全额还款,不再计收利息,从而避免持卡人因小额欠款产生的全额计息情况。
但是其他银行目前仍然按兵不动。1万元的信用卡账单,即使持卡人还了9990元,仅剩10元未还,银行还是会按1万元进行罚息。
◆观点
修改《办法》是关键
按照银行方的解释,全额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新认为,银行和消费者作为平等主体的市场交易双方,都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银行全额罚息的做法,没有依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原则来制定交易规范,是强势一方强加给没有话语权的消费者的,属于霸王条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刘乔认为,《办法》出台距今已十多年,期间,信用卡消费状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办法》进行修改,这是彻底清除银行全额罚息霸王条款的关键。另据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罗春透露,针对银行领域的霸王条款,该处已经整理形成了相关意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了报告。
●编后
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是很无道理的。俗话说欠债还钱,我们也可以引申一下,欠多少债,也才能罚多少息。既然只欠11.59元的零头,岂能按照3111.59元的总数罚息。虽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上写了,但那不过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目的有二:一是用过度加大对消费者惩罚的办法,把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二是借此盘剥消费者,成为一种增加收入的新渠道。
信用卡全额罚息是一个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该统一取消。3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报告称,在全系统内展开自查清理乱收费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3月底前各银行统一公布所有收费项目细则。现在看来,全额罚息又成了“漏网之鱼”。期待有关部门能有所作为,网住这条为所欲为的“鱼”。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