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售楼小姐牟芊(化名)半年就卖出不少房子,业绩达到3100万余元。然而,当牟芊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要求提成十余万元报酬时却只得了两万多元,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咨询公司)应支付牟芊余下的10.24万余元提成。
半年售房销售额3000余万
2010年6月,牟芊与重庆某房产咨询公司签劳动合同被聘为置业顾问(俗称售楼小姐),该公司代销万州某花园楼盘,牟芊的主要工作就是从事该楼盘的销售,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计件提成。公司对销售人员的提成和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中,花园置业顾问个人年度销售额达2500万以上提千分之四,并备注了各项目统一在每年12月30日结算,奖金在年底兑现,兑现前辞职或离职均不补,业绩当年结算后清零。
进公司后,牟芊以售房合同、认购书、联建协议书等形式,半年就推销房屋实现销售总额达3191.16万余元,到2011年3月30日,实际回款金额达到近2111.9万元。据了解,牟芊签下的售房合同、认购书、联建协议书,均得到了花园开发商的认可。因房屋销售时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况不同,签合同后,每套房均收取了全部房款或认购金、第一笔建设资金;而认购书和联建协议均约定,在开盘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只得2.52万余元提成
牟芊根据销售业绩要求房产咨询公司按照提成标准领取2011年的提成工资,共计十余万元。但房产咨询公司称,认购书和联建协议不是正式购房合同,不算当年销售金额,只能按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金额计算销售金额,且后续工作没有做完,只给牟芊发了2.52万余元。
2011年1月10日,房产咨询公司发出通知书,将牟芊调往行政中心培训。去年1月20日,牟芊出具情况说明,表明自己虽调离了原岗位,但愿意继续接受之前的销售工作。4月7日,牟芊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原因为公司将自己调离了原工作岗位。去年4月11日,牟芊与房产咨询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争议后,牟芊申请劳动部门仲裁。经仲裁,房产咨询公司应当按照销售额的总和来支付牟芊的计件工资。但房产咨询公司不服,起诉到了万州区法院,后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果。
房产咨询公司败诉
庭审中,房产咨询公司称,牟芊负责的预售合同还没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卖双方还没办理产权手续,牟芊应得计件工资还没到计算的时间,买卖尚未成就,工作没有做完,不应按销售额总和支付提成工资。但牟芊认为,她完成了楼房的销售工作3191.16万余元,按公司提成标准应当提成10多万。
据查明,牟芊销售的房屋现均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提成作出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房产咨询公司应支付牟芊提成工资12.7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提成后还应支付10.24万余元,其中5.93万余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其余的在牟芊经手的购房合同的购房款交清后领取。
争议焦点
牟芊年度销售额范围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房产咨询公司并未举出在销售前就告知牟芊只有能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才作为销售人员的销售额,其余行为不算销售行为的证据,其辩称理由并不成立,牟芊要求按照2010年的全部销售额兑现提成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牟芊是否应该得到提成工资?
法院认为,由于牟芊已完成大部分工作,只是由于开发商没即时办理预售许可证致使购房合同不能完善。因提成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公司将牟芊调离工作岗位,造成客观上牟芊不能完成负责的销售剩余工作。因此,牟芊离开公司和没完善剩余工作,不是牟芊主观故意造成,牟芊应当得到提成工资的工作在2010年底已经完成。按提成标准,牟芊应当得到的提成工资是销售总额3191.16万余元的千分之四,即12.76万余元。
牟芊该何时领取提成工资?
房产咨询公司称,房屋销售还没完成房管局网上备案,房款尚未全部收齐,因此提成工资也要在房屋销售完毕后才能实现。法院认为,牟芊可先领取2011年3月30日前已回款部分2111.9万元的提成,即近8.45万元,剩余款项近4.32万元,
可在牟芊经手的购房合同的购房款交清后领取。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