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资料不退造成诉讼难
王女士就曾遭遇过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
王女士的爱人在单位集体出游娱乐时突然大叫两声,随后便不省人事,当地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几天后不治死亡。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报了案。随后该保险公司人员以办案的名义收走了病历等相关索赔资料。当王女士办完丧事前去理赔时,被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王女士在多次交涉无望后,想要回原始资料再打官司,但保险公司却以该案已拒赔,资料已被其归档为由拒绝退还。
这是程华清经手过的一个索赔案。“保险公司的行为十分霸道。”他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最后在监管部门的介入下才得以解决,最终王女士拿到了部分理赔款。
记者了解到,理赔资料不退俨然已是保险业行规。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所有保险公司接收的理赔资料都会集中到公司后援中心,如果客户索要,则保险公司只给资料的影印件和复印件;未结案的案件,则需要注销案件或者填写放弃索赔申请才可以退还资料。“索赔时,需要提交索赔资料,这是合理要求,但保险公司却将被保险人的原始资料全部收走,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退还,这是明显的霸王行为。”程华清说。
在程华清看来,如果索赔原始资料全部被保险公司收走,被保险人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或拒赔案件一旦重新找到索赔证据或理由,将面临难以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尴尬境地。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索赔资料全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如果碰到不良的保险公司或不良的人员,他完全可以在证据上随意修改和补充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保险消费者对此却无可奈何。
谨防九大霸王行为
除了理赔资料不退还,程华清还指出保险公司的其他九大霸王行为。
这些霸王行为包括:是否及时报案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接到报案不及时查勘,查勘后又不及时定损;现场查勘资料只有经办人员签字,不出示任何委托手续或加盖公章;明知不赔还故意不告知,误导或干扰被保险人的修理或治疗行为;接收资料不打收条,即使打收条也不加盖公章;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满意,均要求其在领取赔款时必须签下案件赔偿责任终结书;投保单及投保清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保留,且不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将“特别约定”变成“特别规定”,变成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或约束投保人的“自留地”;保单所附条款字小且密集,不利于投保人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
“这些霸王行为一不留神就将成为理赔的陷阱。”程华清说。他以保险报案为例,讲述了一位消费者的理赔遭遇。
某车主(即被保险人)托运货物发生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但货物并未直接受损。被保险人及时报案,但当保险公司的接线人员知道货物并未受损的情况后,就告诉被保险人既然货物没有受损,承保货物的保险就不存在赔偿,因此未予立案。但该次事故被保险人发生较大的施救费用,事过大半年,被保险人找到程华清,重新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该保险公司却说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没有查勘,一直拒绝赔付。后来,程华清提供了交警的记录及施救费用的相关证据,据理力争,最终协商解决。
积极维权专家支招
“上述都是比较常见或对保险消费者影响和危害比较大的,实际上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远不止以上十类。”程华清说,由于没有理赔经验和法律知识,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保险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他们要么不懂,有时即使知道有问题,也会在保险公司的这些霸王行为和强势要求下就范,不得不屈从于保险公司的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规定和惯例,但这都会给今后的索赔和维权留下很大隐患。
结合多年处理的保险索赔案例,程华清提醒消费者,报案遭拒时应强烈要求保险公司立案登记,并要求出具及时报案的凭证;保险公司理赔时只需与原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即可,消费者提交资料,务必要求对方打收条,加盖公章;查勘结果也要注意补盖公章;消费者在领取赔款时,要注意保险公司的收条上是否有案件赔偿责任已经终结的条款,如果存在,请将以上条文去掉或与保险公司交涉,保留今后发现新证据,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投保前认真阅读条款细则,包括特别约定栏目的条文,如果不同意,要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或退保。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