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买了不合格食品,商家应给予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里这一规定曾被认为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一度让消费者振奋不已。记者从一些法院了解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多来,法院受理的食品10倍索赔案件激增,但在法院作出判决的10倍索赔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率很低,很少能获得10倍赔偿,大多数是判决退货,返还货款。10倍赔偿的法律条文难道是一纸空文?不合格食品怎么就不能索要10倍赔偿?消费者要获得10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
典型案例
买假酒索10倍赔偿被驳
近日,江苏消费者袁先生向本报记者投诉称,2010年11月,他在王某经营的酒行购买了12瓶五粮液白酒,共花费8160元。随后,他发现这些白酒瓶盖处有很多污垢,怀疑是假冒产品,便向苏州市金阊区工商局投诉。最终,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袁先生购买的白酒都是假冒产品。
此后,袁先生拿着五粮液生产厂家出具的假酒鉴定证明书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王某告到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为由,主张10倍索赔。
金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属欺诈无疑,但原告以《食品安全法》作为诉讼依据,并没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事实。法院还认为,被告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仅能证明存在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袁先生购买后既没有开瓶又没有饮用,不存在损害事实,主张10倍价款赔偿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袁先生败诉。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家承担“以一赔十”责任应必备几个要件:商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袁先生对此都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袁先生的上诉。
“假冒酒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公认的事实,法院为什么还要我去证明呢?”这一困惑让袁先生着实苦恼。
困惑一
假货符合安全标准吗
在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袁先生购买的白酒属假冒商品,可并不认同假冒他人商标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那么,假货到底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的内容,商标侵权的食品违反了其中第四款“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王百党说,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包含消费者选择食品的很多重要参考信息。如果商标侵权的食品完全冒用被侵权食品的标签、标识等内容,无疑会误导消费者购买,甚至因食用或储藏时不符合标签、标识上的规定说明而最终造成食用者人身、财产伤害。“因此,商标侵权的食品同样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此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0年以来审结的食品安全10倍赔偿案件调研后认定,不以自身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的假冒食品以及冒用其他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的无证食品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现象。该法院法官还指出,法院在把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概念时,除违反已经公布或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外,在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制定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或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情形的,也应当被视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困惑二
消费者要自证清白吗
“哪个商家卖了假货也不会承认,消费者怎么证明他存在知假卖假的故意?”拿到判决书的袁先生很疑惑,“即便要证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应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但《食品安全法》需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鸿雁告诉记者,索赔人主张10倍赔偿时,难以证明商家是否知假卖假和食品有问题,已成为阻挠诉讼成功的关键。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中,只有在产品存有缺陷而造成侵权事件的情况下才能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食品安全事件不涉及食品存有缺陷及造成实际侵权事实,举证责任仍需消费者承担。”
刘家辉说,法官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之于商家的弱势地位,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如何证明商家存有知假卖假的故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从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来看,销售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也可推定为“明知”。
困惑三
索赔须有实际损害吗
跟本案中袁先生的想法一样,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可以认定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并向法院起诉主张10倍赔偿。那么,这种想法可行吗?
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是将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作为支持10倍赔偿的前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在适用时要严格将食品食用后产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事实依据,如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该法官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在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的同时,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纠缠滥用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在买到不合格食品后,消费者即便没有因食用而产生人身伤害,但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销售者或生产厂家应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起到惩罚性赔偿对不法商家的震慑作用。”刘家辉认为,对一些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内部或包装物内存在异物等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支出了一定金额,无法正常食用必然造成消费者所支付的货款损失,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有义务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编后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让索赔变得简单明了。如果消费者索赔的成本太高,将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设置10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维权,让无良厂家商家付出较高的代价,以此来净化市场。司法实践中,10倍赔偿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存有较大差异,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必须指出的是,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可以有学术上的争论,但不能影响司法实践。司法部门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出发,来审理有关10倍索赔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体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