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诉称,2011年4月30日,她到被告超市推着购物车搭乘滚梯从地下一层至一层过程中,乘梯人员突然拥挤,致使王女士身体倾斜,其上衣被卷入滚梯皮带缝内,身体随之被卷入皮带与护栏之间的夹缝中。经诊断,王女士为胸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肝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肝损伤,住院治疗32天后出院。出院后,王女士病休3个半月,基本康复,但肝部区域经常疼痛。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急救费、治疗费、住院费合计38185.22元,30天的住院陪护费3000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伙食费30天共计3000元,工资损失45000元,物品损失等2000元,后期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在客用滚梯入口处张贴有乘梯须知及提示,但针对节前客流量增多、易发生拥挤等情况,没有合理疏导及应急措施。王女士在乘电梯过程中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被告管理不到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称王女士未按乘梯须知乘用电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故王女士在此次事件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公司应予赔偿。王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要求赔偿误工费45000元,其未提供纳税证明及事故发生签收工资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难以全额支持,法院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酌定被告赔偿王女士误工损失20000元。王女士要求赔偿项链、手表、衣服等物品损失费用2000元,后期治疗费30000元,无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在本次事故中,身体及内脏造成较大损害,给其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故被告应适当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21000元,应从王女士的赔偿款中扣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王女士医疗费38185.22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84185.22元,扣除已付21000元,剩余63185.2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