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先生介绍,他于2004年12月19日买了一台阿里斯顿电热水器。2012年1月13日,张先生和妻子发现安装在仓房里的电热水器漏水了,家被淹了,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1月14日,售后人员来到他家,确认电热水器内胆漏裂,并表示因为超出了6年的包换期,所以厂家不能给张先生免费更换。
张先生对记者说,厂家所说的6年包换期跟他所要求的赔偿由内胆漏裂给家里带来的财产和误工等损失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电热水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是8年,这么算来,他家的热水器现在应该仍在安全使用年限中,因此损失仍应该由厂家来承担。为此,张先生多次联系阿里斯顿方面的人希望得到赔偿,但对方不同意。
近日,记者联系了阿里斯顿热水器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热水器既然已经超出保修期,厂家确实是无法为他更换新电热水器了。而电热水器没有国家强制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售后部门按照厂家的规定保修时限和政策为消费者服务。
2012年1月20日张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大连市中山区消协请求调解,中山区消协负责人近日告诉记者,消协对此事尚未调解成功。中山区消协副秘书长陶涛认为,张先生家的热水器尚在国家推荐标准8年的安全使用期限内,热水器坏了给张先生家带来财产损失,就是因产品质量出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产品生产厂家应该对此事负责。很多厂家在销售电器时不向消费者明示其安全使用年限,这是不对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家电维权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现行家电领域的法律法规,消费者从购买家用电器之日起,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应按照家电三包规定给予退换机或维修等服务;如超出保修期,消费者向家电厂商申诉需要维修的,在消费者支付相关费用情况下,厂商给予维修和更换服务。而对于大连消费者张先生遇到的情况,《细则》中规定,在厂家标明的安全期限内,消费者正常使用家电产品时发生安全事故,并因此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损失的,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家承担。专家还强调,虽然《细则》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但它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依据。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