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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就餐摩托车丢失案

来源:重庆市消委会 2009/3/11 9:02:32 关注度:370091次

      位于永川区城南路某鱼府系李某私人开设,2007年11月22日晚,吕某与其朋友张某等八人分别骑乘四辆摩托车,来到鱼府就餐时,将四辆摩托车停放在鱼府楼下的通道后,由鱼府楼下担任领班的何某带领上楼用餐;当晚八时许,吕某用餐后发现停放的摩托车丢失,当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后,遂向派出所报案,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查明,被告在进入某鱼府上楼梯的转角及其店门左侧的外墙均张贴了友情提示语言,内容为"本鱼府无专业人员看管摩托车、自行车若有遗失,后果自负"。原告丢失的摩托车价值为3717.95元。
  因吕某在李某开办的饭店就餐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该饭店的通道内,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饭店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故李某对在饭店消费的吕某停放在其饭店必经通道内的摩托车负有代为管护的义务。由于李某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吕某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摩托车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因其张贴了提示性标语牌而予以免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终审判决由李某赔偿吕某摩托车损失3480元、保险费90元、规费损失10元,合计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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