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段女士的奔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险,将涉案车辆送至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定损维修。后因修理报价过高,保险公司将涉案车辆的理赔方式定为全损,不再修理。由于保险公司曾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定损合作协议,约定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定损业务,当段女士于同年3月3日提车时,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了段女士1.9万余元拆解报价费。
面对段女士的质疑,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称,其已进行了拆解报价工作,理应收取相关费用。段女士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费用系基于其向段女士提供的服务,并经过段女士签字认可,且向段女士开具了等额发票,具有合法依据,法院无法支持段女士的请求。段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其定损行为向投保人收取定损费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就定损事宜进行合作,由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拆解报价费所对应的查勘、拆解和报价等工作均属于定损工作范围之内。所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段女士收取报价费没有依据。据此,改判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段女士1.9万余元。
说法
车主所投保的车辆报险后,车主往往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推荐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后续的定损、修理、理赔等一系列行为就由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调解决。这种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通过签署协议开展的互惠互利的定损修理合作业务确实给广大车主带来了一定便利和快捷。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拆解报价后,由于不再需要修理,理赔模式的变化使得拆解报价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凸显出来。拆解报价费所对应的查勘、拆解和报价等工作均属定损工作范围,而定损工作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保险公司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车主负担。本案界定了拆解报价费以及该笔费用的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从细节处完善合作模式,以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