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知亲戚过生日,王小姐特地到一家知名的蛋糕房订购了一盒“水果蛋糕”。在酒席上她还特意告诉大家她买的是好蛋糕,让大家先尝她买的“水果蛋糕”,没想到根本没有水果,当场招来亲友们的一片嘲笑。又气又恼的她没等酒席结束,便拎起这丢人的蛋糕找到了这家蛋糕房并质问服务员:“我买的水果蛋糕为什么没有水果?”服务员不以为然的说:“一片没有吗?这是不可能的。”“有一片我也不来找你们了。”王小姐边说边打开了蛋糕,服务员一看确实没有水果,只好打电话找制作蛋糕的师傅询问。结果制作师傅解释说:“不好放水果,放了水果不好切。”
王小姐认为,既然没放水果,在提蛋糕时,商家应该告之该“水果蛋糕”中无水果,省得闹出这样的笑话。在谈到如何处理此事时,服务人员起初表示可以赠送一瓶果汁,但被王小姐拒绝了。服务员考虑了一下又说愿意给王小姐重做一个,王小姐认为生日都过了,重做蛋糕没有意义。最后服务员说最多只能送给王小姐一个价值40元的蛋糕。王小姐表示还是不能接受,于是向宝应县工商局投诉,要求商家当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宝应县工商局受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宝应工商局责令蛋糕房双倍赔偿。3月19日,王小姐拿到了570元的赔偿款。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