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小区业委会主任遭罢免后,一直不愿将业委会公章、财务账目等交出来,这让新成立的业委会工作起来很困难。于是,新业委会将原业委会主任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公章、账目等。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上月底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新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罢免不移交资料
今年58岁的郑娟(化名)是南岸区某知名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郑娟经法定程序被罢免主任一职,业委会于2010年8月19日,召开业委会委员会议推选了新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随后,新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也到主管部门备了案。
就在当天,新成立的业委会通知郑娟于2010年8月28日上午到辖区居委会办公室办理印章、财务账目等移交工作,但郑娟逾期未移交。
据了解,新业委会于2010年11月18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雕刻新的印章,次日告知业主正式启用新业委会印章,将原用业委会印章作废。去年1月6日,新业委会再次通知郑娟办理移交工作未果。去年5月16日,郑娟私自将印章及财务账目移交给他人,并加盖原业委会印章,声称已办理移交手续。
原业委会主任成被告
“小区原业委会主任郑娟严重失职、严重侵犯了业主利益,已被业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罢免业委会主任一职,之后小区经法定程序重新组建了业主委员会。”新业委会称,为顺利开展工作,新业委会多次致函郑娟,要求她及时移交印章及业委会财务账目及其他资料,但她一直置之不理,致使新业委会对原财务账目无法查清,其他工作也因资料不齐而进展困难。
于是,新业委会将郑娟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移交原业委会印章及相关财务账目资料及原业委会其他资料。
法院判决办理移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印章、财务账目等涉及到某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而新业委会按法定程序产生是合法的,在小区业主大会讨论,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可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新业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郑娟的业委会主任之职被罢免后,应在合理期间内办理移交工作。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郑娟应将原业委会的印章、财务账目及业委会所有资料移交给新业委会。一审宣判后,郑娟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院近日二审开庭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