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诉称,2011年10月12日,他通过中介公司承租海淀区某房屋,并向中介公司交纳了4000元定金,同时约定在中介公司将卫生间的便器由蹲坑换为马桶后再签租赁合同。而后中介公司迟迟未换马桶,并以各种理由推托。孙先生便将中介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加倍返还定金共计8000元。
中介公司辩称,由于公司分店负责人未分清蹲坑和马桶的区别,所以在定金收据上写了将马桶修好后签合同,这是他们的失误。随后孙先生提出不租房屋了,公司也同意了,这并不是公司违约。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受房主委托将房屋出租给孙先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达成了租赁房屋的合意,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孙先生。中介公司在定金收据上已明确注明该公司将房屋的马桶修好后再与孙先生签订书面合同,据此可推定中介公司应向孙先生提供具有马桶的房屋。而中介公司在收受定金后至今未能如约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合同的解除,是中介公司违约所致,应加倍返还定金。最后,海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中介公司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