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生诉称,其在被告处购物,在服务员的热情推荐下购买了由海南京X珍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京X珍珠纯珍珠粉一盒,价格为39元。该产品包装上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购买产品后,经商标网了解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是化妆品、护肤品,而原告购买的纯珍珠粉是食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京X珍珠纯珍珠粉违规冒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原告消费,构成欺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元;依法赔偿39元;赔偿原告误工费4000元、律师费4000元等。
被告超市辩称,原告提供的发票,客户名称为“赵先生”,不能证明赵先生就是原告本人。无证据证明原告购买的是食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显示京X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范围仅为化妆品、化妆用护肤品,而不包括食品,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退回原告货款39元并赔偿原告39元。
(责任编辑 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