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生命人寿风光无限。2011年10月10日,该公司年度保费收入突破2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83%,增速位列前十大寿险公司之首。然而,进入2012年,生命人寿保费收入出现了增速下滑的势头,1月份,生命人寿保费收入仅增7.39%,而国寿、平安、新华则同比增11.91%、16.46%、19.56%。2月份,生命人寿保费增速下滑至-1.15%,平安、新华则实现同比增长12.16%、17.49%。中国经济网发现,回顾生命人寿2011年表现,销售误导和违规现象不胜枚举,不止客户投诉连连,对其员工也没有"手下留情",其员工要求"自保件"退保,却遭生命人寿强迫离职。试想,一家频繁违规、客户投诉不断的保险公司,又如何能可持续地高速发展下去呢?
对外:销售误导
案例1
2011年11月9日投资者报报道,在谭小姐的案例中,生命人寿违反了多项的法规。譬如,谭小姐称,保险经纪人并没有告知,到期没有发生意外的话,保户只能拿到5万元本金,外加一些不保本的红利。谭小姐耿耿于怀的还有保险经纪人没有详解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差别,这让她产生了很大的误解。
生命人寿的保险经纪人还违反了一条规定:投保人填写客户资料等信息,只能由销售人员指导进行填写,不能由其代填。谭小姐的老公没有签名,而保单上却有他老公的名字,存在保险经纪人代签的可能性。谭小姐丈夫已经将五六个签名传真给生命人寿,公司的答复是签名似乎不一样,但没有给出定论。
案例2
今年1月,吴女士在银行储蓄业务时,一位理财经理钟某(女)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在理财经理信誓旦旦的保证绝非保险产品后,吴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办理理财产品。几天后吴女士接到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打来的回访电话,工作人员直接向吴女士表示:“投保的保险产品相当于定期储蓄,收益很高,没有任何风险!”但生命人寿的工作人员未明确向吴女士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未按规定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未说明投保有10天的犹豫期等事实。
直到2月初,吴女士拿到合同,才发现22万变成了两份生命人寿的保单。吴女士随后致电生命人寿要求全额退保,被告知不可能,现在退保按照保险合同将会损失10万。
案例3
去年武汉体院退休教师王婆婆到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时,被银行业务员推荐到另一个柜台,稀里糊涂买下两项保险产品,直到1年后被通知续交保费时,她才明白。离谱的是,其中一项保险产品总保费要缴15万元,直到2020年才能动用。
案例4
成都某高校的大三学生小丽(化名),到农行“存入”3000元,这是她下一年学费的一部分。她说自己一直糊里糊涂地以为办理的这个跟存款是一样的,直到今年生命人寿一个电话告知她“卡号有误,扣不了钱”,她才了解自己买的是保险。小丽如果中途要“取款”就要损失很大一部分钱,3000元只能大概拿到1800元左右。但生命人寿表示,“小丽买的保险,电话回访是非常成功的。”
对内:“自保件”纠纷
一份“自保件”(业内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自己或家人购买的保险为“自保件”)的退保纠纷事件揭开生命人寿更多的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
2011年4月底,生命人寿在桓台筹建的时候,生命人寿桓台支公司业务员许女士加入生命人寿并参与了桓台支公司的筹建。她此前并没有任何保险业从业经验,是作为一名“白板业务员”进入生命人寿桓台支公司的。
据许女士反映,筹建期间她为公司搭建了“1 5”架构(即引进5名以上业务员即可晋升为业务主管),顺利晋升为业务主管。“公司将8月27日定为‘主管开单日’,没有开单的主管将被扣罚‘架构奖’,所以我只好为孩子投保了一份5566元的10年期‘生命吉祥三宝’分红险算做自己的开单任务。”许女士说。
2011年9月20日,许女士向公司提出退保要求。9月29日,填写完退保申请材料后,等待公司负责人签字。但是,许女士却被生命人寿桓台支公司强迫填写《离职申请书》,并被告知“不填写《离职申请书》公司负责人就不给退保申请书签字”。“当时我考虑再三,不情愿地填写了离职申请书,然后桓台支公司负责人才给退保申请书签了字。可是,9月30日公司又告知‘自保件’不能办理退保。”
对此,生命人寿桓台支公司向许女士解释说,业务员购买“自保件”时都签署了《自保件声明书》,公司对“自保件”不办理退保。经过多次交涉,生命人寿桓台支公司最终同意为许女士办理退保手续,但她必须把2000元的“架构奖”退回公司。
支公司:罚单不断
2012年3月,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1-8月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生命人寿六安支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生命人寿六安支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张建国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据悉,该罚单已于3月8日下发。
2011年10月,生命人寿宁安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支付佣金。当事人卜凡海、祝波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同时与2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黑龙江保监局责令生命人寿宁安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9月,上海保监局查出,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在电话回访中未明确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并在回访中未按规定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同时做出引人误解的解释。上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招聘:替考
2011年10月,山东保监局发布一条题为《关于菏泽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考试中心考生替考作弊问题的通报》消息,生命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专场考试,41名考生中有29人为替考人员。
山东保监局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为:该场考试当天,生命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个险部工作人员孔某私自默许见习业务人员找人替考,且向菏泽市考试中心管理人员谎称其中支负责人与菏泽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已沟通好,菏泽市考试中心管理人员遂无视考试工作纪律,不严格执行考生身份现场审查制度,擅自允许替考人员参加考试,导致作弊事件发生。
生命人寿总经理刘全德针对此事表示,很多招聘进来的业务员“有保费,无代理资格”,部分业务员确系年龄和学历能力原因无法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所以该公司进行了某些“变通”。
刘全德表示,该事件发生后,生命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被山东分公司全省通报批评,公司内部也立即对相关责任人员经行了处理。“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菏泽中心支公司个险部工作人员孔某,已被山东分公司全省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我本人也被全省通报批评并罚款1万元。”刘全德还称,菏泽中心支公司个险部经理王某、培训部经理孔某和参与替考的3名内勤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罚,参与替考的另外26营销员也予以劝退。
责任编辑: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