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一位市民花了62000元买回一辆载货汽车,只开了几天就被盗,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新车没有上牌为由拒绝了他的索赔要求。昨天,记者从清远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事主张某赔付保险金62000元。
据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5日,原告张某在清远一家4S店购买了富迪牌载货汽车一辆,并委托4S销售人员代为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损失险等,其中全车盗抢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16日零时至2012年11月15日24时止。张某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了3919.78元保险费。
2011年11月18日8时20分许,张某的汽车被盗,张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于当日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张某称,其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派出所证明和报案回执,但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上牌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只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被盗车辆未上号牌,属于免赔范围,合同上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作有清楚约定;而且投保人也在保单的声明栏上清楚写明“对应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法院认为,张某购买该项全车盗抢损失险时,涉案车辆并未上牌,但保险公司仍然接受张某投保,并收取保险费用,就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关于未上牌免赔的约定条款,实际上是变相缩短保险期间,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遂作出了赔付保险金的判决。
责任编辑: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