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理财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活动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服务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日益紧密,金融消费的形式已经从单一的银行存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导致金融消费纠纷,尤其如银行收费事项等方面矛盾逐步激化,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因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维护金融服务行业的长治久安、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两会”上,来自金融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周逢民、高小琼、李明昌同时建议,尽快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周逢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多个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党校常务副校长周逢民表示,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其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缺乏,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监管主体;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实践中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四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没有定位,不利于工作开展。
因此,周逢民建议,深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建议立法机关将整个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二)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和职能部门,以便更加积极的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鉴于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的地位,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使人民银行成为“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核心,推动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功能。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着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及其内涵的理解,提升其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教育金融消费者合理使用权利、及时履行义务,并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念,根据自己的购买能力、判断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高小琼:尽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建议,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制定及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职责。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在县域以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不利于充分有效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建议在人民银行体系中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统一履行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
二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立法。在法律体系建设初始阶段,可以考虑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要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定纷止争。在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允许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高小琼还建议,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以补偿举报人或资助监督检查活动;并转变现有金融监管模式,逐步从以分业监管为特点、金融机构监管为重心的金融监管模式转向针对金融产品的统一监管模式。对类似产品实行统一监管规则,防范金融监管套利的发生。
李明昌: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李明昌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分五个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是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治理。三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五是英美在内的部分国家致力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交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管理。如美国通过《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在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接管美联储和其他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改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多重监管的格局。
基于对我国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李明昌建议,尽快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一是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内容,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相衔接,构建系统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二是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涵盖范畴。只有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才能划分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奠定整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基础。
三是构建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职能框架。建议参照英美等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实情况,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管理模式,由“一行三会”成立专门机构,共同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责任编辑: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