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案例

南坪“人人乐”食品包装俩日期 前后相差200天

来源:重庆商报 2012/3/13 10:16:27 关注度:750255次
  今年72岁的强大应老人,花了1152元在南坪一超市购买了25袋相同的商品,回家后发现全部过期,于是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但超市称强大爷是“职业打假人”,不是一般消费者,25袋商品全部过期不合常理。法院一审判超市退还大爷购货款,并10倍赔偿。超市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市五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吃了过期商品不舒服

  强大爷是南岸区人。2010年9月29日,他在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坪购物广场(下简称:人人乐购物广场),购买了25袋由鑫奔公司生产的商品,价格为1152元。强大爷昨天告诉记者,当时买回家后,他和朋友吃了四五袋后,便感觉肚子有些不舒服。

  强大爷说,后来他拿起包装一看,发现了问题,“产品包装袋正下方,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100223’,包装袋背面标注了该产品的详细信息,保质期为180天,也就是说,这些商品到2010年8月23日,保质期就到了。”强大爷说,但包装袋还张贴有“人人乐”的标签,上面标的包装日期却是“2010.09.17”、保质期“2010.10.16”。

  状告超市赔偿10倍损失

  “超市卖过期商品,这不是害人吗?”说起这事,强大爷仍很生气,“幸亏发现得及时,不然全部吃完了,还不知有啥事呢。”

  事后,强大爷将人人乐购物广场告上法院,要求超市将1152元货款退还给他,并对他进行10倍赔偿,即11520元。

  “超市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应该赔偿我。”强大爷说。

  超市:他是职业打假人

  昨天庭审中,人人乐购物广场辩称,他们公司使用过该标签,但是袋子的标签很多有撕毁重贴的痕迹。另外,强大爷只凭空袋子索赔,没有实物,不能算证据;而且,购物小票只能证明强大爷曾在超市买过该商品,但不能说明该商品过期。

  人人乐购物广场还提出,强大爷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一次性购买25袋相同的食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而涉案的25袋商品全部过期,也不符合常理。”人人乐购物广场称,他们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强大爷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25袋商品全部为过期是否符合常理?这成了本案一审、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表示,人人乐购物广场辩称强大爷不是一般消费者,但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另外,人人乐购物广场认可强大爷曾在该广场购买了这些商品,并且也认可商品上所贴标签为其所制作。

  市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决定维持原判。

  释疑

  “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针对此案,市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胡智勇昨日表示,“职业打假人”是一个民间称呼,法律上并无这一概念,“打假次数、维权次数有多少,才不算一般消费者,这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因此,法律保护每一个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正当权益,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职业打假人’要使用正当而不是非法的维权手段,其要求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同时,只要购买东西后,不是用来将其转卖等经营(这属合同纠纷),就应认定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保护。”胡智勇说。

  案例

  纯天然蚕丝被忽悠人

  商家被判赔钱

  去年,市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6500余件,涉及商品房买卖、食品药品、文化产品、网购团购等消费领域,案件总标额约1.18亿元,消费者获赔率超过90%,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昨天,市五中院还发布了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1年6月6日,市民晏某在某超市观音桥店购买了一盒“燕窝礼盒”,其产品介绍为:“可促进免疫功能,润肺,补血,清血,滋阴养颜,长期服用可延缓人体衰老,延年益寿”,价格为6624元。晏某委托相关部门对其购买的“燕窝礼盒”进行鉴定,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产品亚硝酸盐残留超标。晏某按有关规定,起诉要求5倍赔偿,市五中院二审支持了其请求。

  案例二

  2011年4月6日,市民余某在某连锁销售公司南坪店,花229元购买了一床由某寝饰公司生产的十孔蚕丝夏凉被。该产品包装上标有“十孔蚕丝夏凉被由特级天然蚕丝研制而成,是一种纯天然绿色环保产品”的说明字样。后发现该蚕丝被并非纯天然产品。余某以销售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29元并另行赔偿经济损失229元。市五中院二审支持了余某的请求。

  案例三

  2009年7月,李某花13万余元,购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豪华越野车一辆。该汽车公司在给李某的推荐宣传资料上称,该车豪华型配置“天窗、桃木装饰、DVD家庭影院”等。2010年5月,该车天窗漏水维修时,李某得知其所购车的天窗是该汽车销售公司于2009年8月23日加装的,所购车上配置的DVD和桃木装饰也是汽车公司改装的,以上配置并非原厂配置。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市五中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判决按全车款双倍赔偿。

                        责任编辑:吴铀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