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过期商品不舒服
强大爷是南岸区人。2010年9月29日,他在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坪购物广场(下简称:人人乐购物广场),购买了25袋由鑫奔公司生产的商品,价格为1152元。强大爷昨天告诉记者,当时买回家后,他和朋友吃了四五袋后,便感觉肚子有些不舒服。
强大爷说,后来他拿起包装一看,发现了问题,“产品包装袋正下方,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100223’,包装袋背面标注了该产品的详细信息,保质期为180天,也就是说,这些商品到2010年8月23日,保质期就到了。”强大爷说,但包装袋还张贴有“人人乐”的标签,上面标的包装日期却是“2010.09.17”、保质期“2010.10.16”。
状告超市赔偿10倍损失
“超市卖过期商品,这不是害人吗?”说起这事,强大爷仍很生气,“幸亏发现得及时,不然全部吃完了,还不知有啥事呢。”
事后,强大爷将人人乐购物广场告上法院,要求超市将1152元货款退还给他,并对他进行10倍赔偿,即11520元。
“超市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应该赔偿我。”强大爷说。
超市:他是职业打假人
昨天庭审中,人人乐购物广场辩称,他们公司使用过该标签,但是袋子的标签很多有撕毁重贴的痕迹。另外,强大爷只凭空袋子索赔,没有实物,不能算证据;而且,购物小票只能证明强大爷曾在超市买过该商品,但不能说明该商品过期。
人人乐购物广场还提出,强大爷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一次性购买25袋相同的食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而涉案的25袋商品全部过期,也不符合常理。”人人乐购物广场称,他们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强大爷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25袋商品全部为过期是否符合常理?这成了本案一审、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表示,人人乐购物广场辩称强大爷不是一般消费者,但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另外,人人乐购物广场认可强大爷曾在该广场购买了这些商品,并且也认可商品上所贴标签为其所制作。
市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决定维持原判。
释疑
“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针对此案,市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胡智勇昨日表示,“职业打假人”是一个民间称呼,法律上并无这一概念,“打假次数、维权次数有多少,才不算一般消费者,这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因此,法律保护每一个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正当权益,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职业打假人’要使用正当而不是非法的维权手段,其要求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同时,只要购买东西后,不是用来将其转卖等经营(这属合同纠纷),就应认定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保护。”胡智勇说。
案例
纯天然蚕丝被忽悠人
商家被判赔钱
去年,市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6500余件,涉及商品房买卖、食品药品、文化产品、网购团购等消费领域,案件总标额约1.18亿元,消费者获赔率超过90%,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昨天,市五中院还发布了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1年6月6日,市民晏某在某超市观音桥店购买了一盒“燕窝礼盒”,其产品介绍为:“可促进免疫功能,润肺,补血,清血,滋阴养颜,长期服用可延缓人体衰老,延年益寿”,价格为6624元。晏某委托相关部门对其购买的“燕窝礼盒”进行鉴定,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产品亚硝酸盐残留超标。晏某按有关规定,起诉要求5倍赔偿,市五中院二审支持了其请求。
案例二
2011年4月6日,市民余某在某连锁销售公司南坪店,花229元购买了一床由某寝饰公司生产的十孔蚕丝夏凉被。该产品包装上标有“十孔蚕丝夏凉被由特级天然蚕丝研制而成,是一种纯天然绿色环保产品”的说明字样。后发现该蚕丝被并非纯天然产品。余某以销售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29元并另行赔偿经济损失229元。市五中院二审支持了余某的请求。
案例三
2009年7月,李某花13万余元,购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豪华越野车一辆。该汽车公司在给李某的推荐宣传资料上称,该车豪华型配置“天窗、桃木装饰、DVD家庭影院”等。2010年5月,该车天窗漏水维修时,李某得知其所购车的天窗是该汽车销售公司于2009年8月23日加装的,所购车上配置的DVD和桃木装饰也是汽车公司改装的,以上配置并非原厂配置。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市五中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判决按全车款双倍赔偿。
责任编辑:吴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