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通信 >

家电行业标准背后隐藏多少尴尬?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12/2/23 16:45:28 关注度:69722次

  推荐性标准因不具强制性,虽纷纷出台却常无人理睬;强制性标准虽必须执行,却往往内含推荐性要求。这正可谓——标准的尴尬与尴尬的标准
  对于家电业来说,这是一个标准辈出的时代。政府相关部门希望通过标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行业竞争模式,拟标机构和企业则希望通过标准赢得自己的话语权。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标准的后面却隐藏着诸多尴尬。
  标准老旧致新产品处境尴尬
  家电技术日新月异,新产品、新功能层出不穷。但由于标准滞后,致使一些新产品虽市场销售情况喜人,却处境尴尬。
  在吸油烟机市场上,侧吸式产品眼下正迅速崛起。侧吸式吸油烟机也叫近吸式吸油烟机,是相对于顶吸式吸油烟机而言的。其通过改变进风口的位置,缩短进风口与油烟源头的间距,能够将从侧面产生的油烟迅速吸走,吸净率高,无压抑感,克服了易碰头、滴油等缺点。
  中怡康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侧吸式吸油烟机的零售量市场占比已经达到31.2%,而在2008年,这一数据还仅为2%,2010年也只达到了16.4%。另外,目前侧吸式吸油烟机参与品牌的数量也大幅增加,万和、万家乐、方太等知名品牌均推出了侧吸式产品。据不完全统计,侧吸式吸油烟机已经形成近百万台的市场规模以及需求。
  但是,查阅相关标准,记者却发现此类产品目前市场地位尴尬。GB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中对吸油烟机的定义为“安装在炉灶上方,用于收集被污染空气的电动器具”,对于吸油烟机市场上的新宠——侧吸式油烟机也给予了相应的定义。但是对于产品的安装高度仍然沿用了旧国标中65厘米的要求。
  《要求》第7.12.1条规定:“炉灶上烹调器具的支撑面与吸油烟机最低部位的最小距离:如果吸油烟机安装在燃气炉灶上方,该距离应至少为65厘米。”对此,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认为,这样的要求不仅令侧吸式吸油烟机的生产、检测、认证等都面临巨大困扰,也使这类产品在市场上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其安装位置位于炉灶的侧上方,因此,炉灶上烹调器具的支撑面与此类吸油烟机最低部位的距离通常仅为15-30厘米。
  不过张亚晨也表示,任何情况下,因为满足不了标准要求而试图降低标准要求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侧吸式吸油烟机不适合65厘米的安装高度,那么就必须用有力的证据证明器具在较低的高度上安装也是安全的。”他介绍说,大量试验证明,降低安装高度并不会降低侧吸式吸油烟机的使用安全系数。因此,安装高度的规定存在缺陷,应该修改。“在制定标准时,侧吸式吸油烟机的市场份额还非常小。”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副秘书长柳润峰表示。而据记者了解,最新修订的吸油烟机标准已经上报。
  推荐性要求隐身于强制性国标中
  强制性国家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标准中的内容都是要强制执行的,达不到此类标准要求的产品将不允许生产和上市。但是如果在此类标准中存有推荐性条款,则不仅会让标准的执行者备感困惑,也有可能造成监督和检测的混乱。
  2011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对20款微波炉产品的比较试验结果,其中有5款微波炉经检测加热不均匀,未能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是,中国家电研究院小家电部部长葛丰亮对此解释说,《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中的确存在“均匀加热标准”要求,其中带有转盘的微波炉加热均匀性应不小于70%,不带转盘的微波炉加热均匀性应不小于60%。但是该标准虽然是强制性的,可对于加热均匀性的要求却是推荐性的,因为其前言中规定:“本标准的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这样的标准并非仅此一例。
  正在制定中的 GB17713(原GB/T17713)《吸油烟机》前言中规定:“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的第5.3条、第5.4条、第8.1.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正在制定中的 GB××××—200×《电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前言中规定:“本标准的第4章、第5.7条、第5.19条、第7章、第9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但从来没有将两种性质的标准糅并在一起的规定。”张亚晨认为这一现象有对《标准化法》规定的误用嫌疑。同时,《质量法》要求生产企业应将产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明示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箱)上,企业不进行明示,就属于违法行为,但一旦明示执行标准,就必须被迫执行推荐性内容。这很有可能让微波炉事件重演。“如果企业采取笨而有效的方法明示:本产品执行GB××××标准,但第××条、第××条、第××条、第××条除外,恐怕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又会产生诸多疑问。”张亚晨如是认为。
  推荐性标准遭遇执行难
  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当企业发现标准能够增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砝码时,标准之战便在企业间展开。如今,标准之争已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之间,组织、机构及各种联盟等也纷纷卷入其中。而这些单位推出的大多为推荐性标准,由于部分标准仅仅代表了其中一方的利益或是意见,出台后常常会遭遇执行难的尴尬。
  2006年曾被业内称为标准制定高峰年,此后的数年间,各个企业纷纷制定企业标准,并寻机将其扩展为行业标准,加大自身市场竞争的优势。于是就有了由企业主导的成套家电标准、电热水器安全标准、鲜风空调标准、空调节能清洗维护标准、变频空调标准、保鲜冰箱标准、空调安装标准、平板电视安装标准等等。但在这些标准的背后,不难看到海尔、美的、创维、TCL等家电巨头的身影。另外,像呼吁数字电视双高清标准、空调性能可靠性标准等等的制定,也有康佳、志高等企业的声音。
  另外,从2006年5月开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家电业为试点,公开征集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并得到了业内龙头企业的积极响应。至今已有多项标准开始实施,而净水机标准、电炖锅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但是,回顾这几年的家电业的标准战史,我们发现,有不少标准都成为了摆设。比如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家电延保规范,不仅在消费者中知晓度很低,记者在家电卖场调查时发现,不少促销员也表示并不知情。又如为了规范二手货市场,国家相关部门曾发布《旧货品质鉴定通则》和《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两项行业标准,规定所有二手家电必须经过质量监管部门的鉴定,对已过使用年限的废家电强制报废;旧家电销售前必须在明显部位粘贴统一的“旧货”标签,并注明家电的质量责任;未经相关部门鉴定检测或未粘贴有关标志的二手家电,不准在市场上流通。虽然这两项标准已实施多年,在市场上至今仍然难觅二手家电“身份证”。
  记者手记
  标准质量也应提高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家电业早已跨过了质量关。但是,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出台的各项标准,质量却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一提到家电市场不规范,人们便会将其归因为相关标准不完善、已有标准滞后等,标准缺乏也成为企业不规范行为的托词。但是,近年来硝烟四起的标准之争却不仅为企业、行业带来了诸多尴尬,甚至使得本应具有极高权威性的标准自身陷入了尴尬境地。
  追根朔源,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这一怪象。正如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所说,标准的尴尬,是由于制定标准的相关机构没有顾及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没有考虑到标准应用中的问题,制定更多是出于监管需求而忽略了企业的应用需求。
  当然,尴尬标准的出台,也有些是由于一些家电企业或机构利用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优势,无序炒作,甚至借此打压对手,从而造成标准难以服众。
  在标准争夺方面,我国家电企业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我国的家电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作为家电制造大国,要想成为家电强国,在国际竞争中掌握更大的发言权,必须参与到标准争夺中来。应该说,全行业标准意识的逐步提升,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由过去的被动执行开始转变为主动参与,相关组织和机构也积极推进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这是一大进步,对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转型升级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完善标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也应避免一些带有功利色彩的标准出现,更不应容许没有得到全行业多数企业认同的标准大量泛滥,而是要提高标准的质量,让标准更科学、更权威。

                      责任编辑:刘蒙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