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诉称,去年1月,他收到北京电信的一条短信称:“智能3G手机购机花多少,话费返多少!”他觉得很划算,就在当月前往电信营业厅,购买了一款对方推荐的、价格为5980元的酷派手机。但2月10日,他发现自己1月的账单显示已使用话费为315.42元,北京电信返还的金额仅为225.02元。
郭先生认为,北京电信向他销售手机时,并未告知是每月按比例返还,直到返还金额等同于购机款为止,并非是每月花多少返多少。被告在宣传推广时,未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尽到提醒义务,被告片面夸大话费优惠幅度,足以引起原告的误解,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2011年2月起,按手机的每月消费额全额向原告返还话费,直至返还5980元止。
开庭时,北京电信辩称,公司当时的3G手机促销活动是与手机厂家共同搞的,在销售营业厅及网站都有相关活动介绍,用户购买指定手机,可以享受优惠购机的同时,获赠指定额度的话费。赠送话费分月到账,可按40%比例抵扣用户消费,现公司已按承诺返还了郭先生相应话费,他要求按实际消费金额返还话费,没有相应事实依据。
北京电信承认,在售机时,双方未签署书面材料,只告知购机花多少,话费返多少,也未明确按多少比例返还,更没有承诺按当月实际消费金额返还全部话费,但是被告的网站及销售大厅中均有相关宣传材料,有明确的介绍供购买者查阅,因此不存在有原告误解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参与北京电信的“购机花多少,话费返多少”促销活动,现北京电信已根据其1月份实际消费手机话费的40%进行返还,履行了承诺,而郭先生以自己的理解要求北京电信按他每月消费金额返还话费的请求,没有相应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