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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制餐饮行业不开发票潜规则

来源:中顾法律网 2012/2/17 14:18:42 关注度:212765次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沈阳的任女士日前到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她在沈阳某酒店为儿子举行婚宴,待向酒店索要1.7万元餐费发票时,却遭酒店拒绝。在辽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眼下餐饮行业经营者不为消费者开发票已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为此,专家呼吁:全民动员起来,共同抵制这个潜规则。

  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索要的发票有三个重要作用:一、它是记录经营活动的原始证明;二、它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三它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行维权时必不可少的证据。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消费者在酒店消费后向酒店索要发票,酒店应责无旁贷地提供。

  然而,现实中不少餐饮行业企业在发票上大做文章,想方设法不开发票,如“不开发票,可以赠送一瓶可乐”、或者饭店推出不开发票打折、抹零、送礼物等诱导消费者不开发票,或者以自带酒水为由拒开发票。更有洋快餐如肯德基、麦当劳等,一般不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为此,专家呼吁:一方面国家及税务机关不断完善税收、发票等相关经济、法律和管理制度,对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索要发票的权利意识。让消费者懂得,索要发票督促经营者依法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此,对不开发票或不主动开具发票的企业和个人都要积极予以监督,并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举报。

(责任编辑: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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