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的会议现场,重庆市沙坪坝区消委会会长刘德章介绍,近年来,餐馆用餐自带酒水要按瓶收开瓶费,已位居消费者最不满意“潜规则”之首。而在山东、贵州等省,对违规收取开瓶费的企业,将被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谢绝自带酒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刘德章表示,在工商、消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重庆市沙坪坝区26家大型餐饮宾馆企业最终达成了共识,集体承诺不收取开瓶费、不设最低消费、宾馆下午两点退房。每家作出承诺的餐饮酒店企业都将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承诺内容及服务收费项目。“不履诺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刘德章说。此外,同日下午,重庆市高新区65家餐饮宾馆企业也分别与大渡口区消委会和高新区消委会作出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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