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 夸大宣传莫轻信
●典型案例
张某欲赴加拿大留学,找到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为其代办相关事宜。中介承诺,能申请到张某想学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进行硕士学位的学习。张某入学后发现,该中介为其申请的是语言预科学校,而非硕士学位,与之前承诺不符。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合同中并没有对学校、专业及学位做出明确说明,且张某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没有及时提出异议,鉴于录取通知书对学校、专业、学位已有说明,视为张某以实际行为对留学中介机构服务的认可,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东城区法院法官指出,目前夸大和虚假宣传是很多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旦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履行中却发现承诺和兑现的完全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口头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口头约定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留学中介机构正是利用这种空子和消费者急于求学的心理,故意夸大宣传,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无从取证,面临败诉风险。
消费者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不要盲目轻信,签订合同时,更要看好合同的条款,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合同文本以外的承诺,要请中介公司书面化,避免口头承诺。另外,还要保存好相关服务单据和合同,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陷阱二 格式条款须看清
●典型案例
小李经一留学中介机构运作赴澳洲留学,入学后却发现被告提供的学校设施、住宿条件及师资力量方面均与承诺不符。小李中途退学并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全部学费遭拒,诉至东城区法院。中介机构称,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校报到后15日内退学的,只退还50%的学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确有如此约定,因此判决中介机构退还小李50%的学费,驳回了小李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东城区法院法官指出,在双方订立的留学合同中,留学中介机构往往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扩大己方权利,减轻己方义务,限制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消费者提交的前期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在出国留学合同中未注明合同时间,导致消费者几年不能出国留学等等,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因为留学心切,不加注意,待纠纷发生后很难找到合同依据维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在签订留学服务合同时,应对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限制性条款内容,要求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从源头上减少留学服务合同纠纷的发生。
陷阱三 违规操作有风险
●典型案例
学生小郭委托一所留学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留学事宜,然而该中介机构并没有在相关部门注册。中介机构承诺帮助小郭申请学生签证,却使用假冒文件并伪造小郭的签名。当移民部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时,该中介机构并没有及时告知小郭,导致小郭失去留学澳洲的机会。后来小郭想起诉该中介机构,却找不到该中介机构下落。大笔的中介服务费就这样打了水漂。
●法官提示
东城区法院法官指出,目前市场上的留学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部分留学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资质,采取挂靠、代理等方式违法经营,也不具备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一些中介机构还帮助、指导消费者虚构和虚报审核材料等,等到被发现,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留学中介机构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发生。
消费者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要注意其资质,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留学中介机构,考察其三证:使馆认证、资质认证、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最好自己亲自到网上查询一下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院校及课程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切莫心存侥幸,妄图伙同中介一起蒙混过关。
(责任编辑:瞿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