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齐河县消费者范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修合同,工期50天。施工十多天后,范某发现装修队使用的几种装饰材料已过保质期,她当即要求停工,并要求装修公司给予补偿。停工十多天,装饰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赔偿处理。消费者范某于11月20日投诉到齐河县工商局消保科。
工商人员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工商人员五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装饰公司免除装修费用1268元,赔偿各种损失1000元,共计赔偿消费者2268元。
齐河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家庭装修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有资质认证的装修公司,一旦发生纠纷便于问题的解决。切莫贪图一时便宜,找信誉差的小装修公司,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