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工商所接到编号为101080490000201103145005的申诉单,消费者王先生于2010年10月在海淀区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中汽车一辆,因为无现货,消费者预交定金1万元,双方签订预售合同,约定2011年2月消费者持定金单提车,销售方如期交车并保证车况良好。当月消费者在询问交车日期时被告知因经营者销售备案工作失误造成数据遗漏,加上年初摇号限车政策的实施致消费者无法如期提车上牌照,消费者王先生要求销售方给予其5万元的经济赔偿,在多次交涉未果后,王先生遂向工商机关申诉,要求进行调解。接到申诉单后,北清路工商所执法干部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在弄清原委之后,执法干部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消费者王先生要求经营者给予其5万元经济赔偿的主张显然过当。经过反复多次调解,争议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汽车,销售方在市场价基础上给予消费者3万元购车优惠;2.消费者自行解决车辆牌照问题。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