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危害食品安全分子“动刑”,这在南山尚属首次,在全市也不多见。
被告人陈某锋于2004开始在老家广东省揭阳市租用场地养殖甲鱼,为缩短养殖期,陈某锋联系罗某购买莱克多巴胺(作用类似“瘦肉精”)。为方便接收罗某寄来的莱克多巴胺,陈某锋让住在南山区的弟弟陈某洪接收货物,陈某洪收到莱克多巴胺后再交给陈某锋拿回老家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甲鱼。
2010年5月至11月,陈某锋、陈某洪共向罗某购买了20余公斤莱克多巴胺,全部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养殖甲鱼。2011年4月,公安机关将陈某锋、陈某洪抓获。至案发时,陈某锋、陈某洪已将食用了莱克多巴胺的甲鱼全部售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2002年明文规定莱克多巴胺属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2002年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莱克多巴胺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是国家、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者,司法机关将严惩不贷。检察官提醒广大养殖业从业人员,切勿为一时之利在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记者 方兴业 通讯员 吴萏)
小知识
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是一种β肾上腺素兴奋剂,能加强脂肪分解,促进蛋白质合成,提高动物的瘦肉率,作用与“瘦肉精”类似。莱克多巴胺会在动物内脏中残留,人体累计摄入量超过一定值或者食用了高残留的动物食品后,易出现毒副作用,影响人体肾功能。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