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没有消费理应退款”、“大众点评团购网霸王条款”……连日来,本报接到数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在大众点评网团购后未消费,但网站以超出“15天内未使用无条件退款服务”范畴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董莹直白地表示,此退款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笔团购的钱没有消费,落入了不劳而获的团购网的口袋。
投诉:未消费退款遭拒
董莹是一个老“团员”,去年11月4日,她在大众点评团购网武汉站团购58元的川人川道麻辣香锅一份,2011年12月31日到期。
董莹投诉说,自己参加的团购很多,但因比较忙,一直没有时间去消费。当她去退费时,被客服告知没有及时消费,公司的规定是“15天内未使用无条件退款服务”,这在团购页面上有相应的“点评团承诺”,消费者参与了团购活动,也就等于认同了他们的退款协议。因此,董莹的退款请求被拒。
跟董莹的事情差不多,另一位消费者向本报投诉称,自己参加了大众点评团购网组织的洪山天河国际影城电影票团购活动,因为没消费,所以要求退款,但是该网站声称过期不予退款。
这两位消费者称,大众点评网在团购网页上并没有清晰醒目地提示消费者如果过期会有怎样的损失。
昨日,记者登录大众点评网的团购页面,在工号为“1576”客服员的电话指引下,记者才在网页最右方中间找到了这个“15天内未使用五天见退款”的承诺。
董莹说,自己也是在知道这项退款协议后,才在网页上找到这个规则。“它的退款协议属单方面制定规则,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典型霸王条款。”董莹质疑说,“既然自己没有消费,那我团购的钱也没有被大众点评团购网付给相应的商家,那这个钱就成了大众点评团购网不劳而获的利益。”
消协:涉嫌“不当得利” 对此,武汉市消协相关人士表示,董女士的遭遇实际上是团购网站“不当得利”的表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消费者和团购网站间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特殊的是团购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第三方。但这并不能否认消费者和团购网站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消费者向团购网站支付的价款性质应为预付款,并不具备定金、押金、违约金、保证金等性质,消费未发生时,只要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应该退款、解除合同。否则,涉嫌非法“不当得利”。
网站回应:不存在霸王条款 昨日,大众点评团购网表示,从法律和服务上都不存在霸王条款,其原因有三点:一是网站显著位置一直有提示,“15天内未使用无条件退款服务”。二是用户购买均同意过团购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中从未承诺团购券过期可以退款。三是在团购券过期之前一周及三天,大众点评团购网均会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消费者及时消费。
大众点评团购网公关部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团购是消费者支付购买的自主行为,好比在先购买电影票或演唱会门票,客户因特殊原因未消费的,过期即作废。尽管有一些团购网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全额退款,但大众点评团购网有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也是为限制“黄牛”的恶意下单。消费者在购买之初需要先作判断。
至记者截稿,该人士告诉记者,大众点评团购网已为董莹办理了退款手续。
“过期未消费”是否退款,团购网站标准混乱
团购业亟待统一服务标准 对于“过期未消费”的问题,在团购领域一直存有争议。据记者了解,对此国内各大团购网站的服务标准并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据了解,在2011年的“3·15”前后,美团网、糯米网、拉手网等多家团购网站推出了“过期未消费退款”。 而大众点评团、58团购、嘀嗒团、24券等尚未实行“过期未消费退款”,有的虽可退费,但设置了15天或7天的未消费退款期限。
记者发现,即便大多数团购网站支持团购券过期未消费退款,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实物类产品(需物流运送的产品)、票务类产品(包括实体票和电子票)、商城抵用券(包括实体商场及电子商城),明确标明不支持过期包退的产品或服务;有的还限定“需要用户主动申请而非自动退款”;有的规定“过期后再超过一定期限用户不申请则不再支持退款”;有些网站规定只有商户原因导致团购券过期的才支持过期退款,用户个人原因导致团购券过期的不支持退款;有的规定退款至网站的注册账户,而非原路返回,或者退款是原路返回,但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对此,行业人士指出,从团购网站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标准混乱,说明团购行业亟待统一的服务标准,比如团购券到期前是否应该短信或邮件提醒,过期未消费几个工作日后自动退款等,这关系到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