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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利用垄断地位牟利 影院禁“外食”或有新说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2/2/9 22:10:11 关注度:68795次
  “观影拒带外来食品”——一度争议四起,被质疑“霸王条款”,又曾被中消协律师否认“霸王条款”,甚至消费者上述法院也曾遭遇驳回的这条影院规定,日前因多起消费者再次投诉,而再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让消费者带,他们自己却在卖,爆米花、可乐等价格都比其他地方高不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近日,一位在镇江万达影城遭受委屈的消费者对万达影城的不满点燃了争议导火索。

  “影城该行为涉嫌‘霸王条款’。”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代表中消协有了最新表态。

  由此,这项被质疑已久,全国多家影院执行已十年以上的影院条款在舆论重压下或将接受新的审视。


  旧案“有说法”

  隶属万达集团,占据中国第一市场份额的万达电影院线,影城遍布全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特地走访了包括万达在内的北京多家影院,证实消费者投诉的上述规定的确普遍存在,且被严格执行。

  其中,在位于北京建国路万达广场三层的万达影城大厅里记者看到,宣传架后面的红色标志杆上,印有“请寄存外带食品”字样,在万达电影票背面的《小字观影须知》中第四条也有同样规定。

  同时,在万达影城食品售卖处记者看到,拒带外来食品的同时,一份爆米花价格为18元,小、中、大杯可乐售价分别是8元、10元和12元,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就在万达广场旁边的某大型超市中,可口可乐330毫升罐装售价仅为1.9元,500毫升瓶装售价仅为2.7元。

  针对上述消费者投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了北京万达影城的媒体宣传处,不过,该处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投诉并不“新鲜”,且有关投诉结论也“早有说法”,而不愿意对此再作回应。记者随后采访联系北京其他一些影院反应也同样如此,在他们眼中,影院此举并不“理亏”。

  事实上,据公开报道,早在2003年的确有过一个一度争议四起的案例,一名消费者在某影城观影时因自带饮料被工作人员阻拦,并因争执不下而导致未能观影,该消费者遂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该影院告上法庭。

  不过,令诸多消费者惊讶的是,法院最终驳回了该消费者诉讼,理由是影院已事先提示告知,且影院该管理营业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影院提供的食品价位虽远远高于零售超市,但法院认为依然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其经营手段和方式,同样受法律保护。

  同时此前更有报道称,当时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也曾表示说,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带饮料就不属霸王条款。

  那么这些说法究竟是否就已经“板上钉钉”,影院拒带外来食品是否就一定“合理合法”?事实上,争议从未停止。


  “霸王条款”争议不止

  中消协现任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影城该行为涉嫌“霸王条款”。

  “如果影院从安全角度出发,此类规定无可厚非,影城所售食品价格也应公平合理。但如果影院销售食品价格远远超出普通超市,那就是影院利用其优势地位牟利。”邱宝昌表示,在他看来,影院此类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主要取决于是否公平合理。

  在记者的近日走访中,还有观影观众表示,从未注意到影城有明显标志牌或公告提到此事。对此,邱宝昌表示:“即使有明显标志,价格不合理也同样涉嫌违法。”

  而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则认为,万达影城的该做法不仅涉嫌“霸王条款”,还涉嫌垄断行为。

  “影院的本职不是销售食品,所以在购买食品饮料方面,影院没有权利限制消费者消费。而提示标牌只能起到公示作用,并不能免除其嫌疑。”有多起维权经验的单正国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单正国认为,此前法院的判定并不能说明立法的本意。有些法官对法理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判罚标准,不按行政管理法规而单纯依靠民事审判法进行判罚。单正国认为,法院在判罚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至于此前法院所指 “影院该管理营业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单正国则深刻地表示:“我国的立法还需要逐步完善。”

  单正国同时指出,影院利用市场优势进行终端销售,限制消费者消费,且所售食品饮料在这个局部区域内形成高价格,违反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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