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8日,吴先生以7316元的价格在江苏海安某金店购买了一根女式黄金手链。同月30日,他又花22600元买了一根男式黄金手链。共计29916元。金店业主周某向吴先生出具了品质保证单,上面注明了“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而且两根手链上都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标签注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字样为“老凤祥”。周某还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买回手链后,吴先生觉得手链价格低于市场价,怀疑并非“老凤祥”品牌,于是他将两根手链送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鉴定,两根手链都非“老凤祥”。吴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对“老凤祥”品牌的信任才购买其产品,要求周某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双方再三协商未果,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认定上述手链均为千足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按通常理解,检测内容应为内在成份,不包括商品品牌,所以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假一罚十”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而双方并未就品牌不符的问题作出约定,原告以被告所售首饰并非“老凤祥”产品要求“假一罚十”也没有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吴先生表示不再坚持按“假一罚十”赔偿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吴先生明确表示,所购饰品不再退还给被告。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出售的产品假冒“老凤祥”,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均达到千足金标准,原告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被告以“老凤祥”品牌向原告出售手链,所售饰物经检测非“老凤祥”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因原告表示所购买的黄金手链不予退还,根据《消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给予一倍赔偿,即手链价款29916元。
为何只赔偿一倍损失
作者:薛庆元 据承办该案法官介绍,“假一罚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自愿作出的承诺,应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为约定责任。《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规定为法定责任。当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并存时,按照约定履行。
但本案为何只判一倍赔偿?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承诺的“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的约定仅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做出承诺。而被告所售饰物假冒“老凤祥”品牌,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所以该案只适用《消法》法定责任,由被告赔偿一倍损失。 “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江苏省南通市的消费者吴先生被商家打出的承诺广告吸引,购买了近3万元“老凤祥”黄金饰品,可随后发现该饰品并非“老凤祥”品牌。吴先生便将金店业主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假一罚十”。2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周某按照吴先生购买黄金手链价款的一倍进行赔偿。
2010年1月18日,吴先生以7316元的价格在江苏海安某金店购买了一根女式黄金手链。同月30日,他又花22600元买了一根男式黄金手链。共计29916元。金店业主周某向吴先生出具了品质保证单,上面注明了“上海老凤祥黄金千足金手链”,而且两根手链上都有“老凤祥”字样的印鉴,标签注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字样为“老凤祥”。周某还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买回手链后,吴先生觉得手链价格低于市场价,怀疑并非“老凤祥”品牌,于是他将两根手链送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鉴定,两根手链都非“老凤祥”。吴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对“老凤祥”品牌的信任才购买其产品,要求周某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双方再三协商未果,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认定上述手链均为千足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按通常理解,检测内容应为内在成份,不包括商品品牌,所以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假一罚十”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而双方并未就品牌不符的问题作出约定,原告以被告所售首饰并非“老凤祥”产品要求“假一罚十”也没有依据。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吴先生表示不再坚持按“假一罚十”赔偿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吴先生明确表示,所购饰品不再退还给被告。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出售的产品假冒“老凤祥”,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均达到千足金标准,原告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被告以“老凤祥”品牌向原告出售手链,所售饰物经检测非“老凤祥”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因原告表示所购买的黄金手链不予退还,根据《消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给予一倍赔偿,即手链价款29916元。
为何只赔偿一倍损失
作者:薛庆元 据承办该案法官介绍,“假一罚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自愿作出的承诺,应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为约定责任。《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规定为法定责任。当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并存时,按照约定履行。
但本案为何只判一倍赔偿?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承诺的“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的约定仅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做出承诺。而被告所售饰物假冒“老凤祥”品牌,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所以该案只适用《消法》法定责任,由被告赔偿一倍损失。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