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新闻网报道,请朋友到家里吃饭,买来啤酒助兴,不料发现啤酒内有黑色树叶状异物。一气之下,刘泽军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啤酒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相当于啤酒价格十倍的赔偿。温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刘泽军无证据满足“十倍赔偿”条款的前提条件,遂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
啤酒有异物 他告上法庭
2011年6月8日,刘泽军邀请十多个朋友到家里吃中午饭。为了给大伙儿助兴,他特地买了1件共计9瓶青岛啤酒公司生产的“山水”牌啤酒。饮用前发现啤酒内有黑色树叶状异物。据一同吃饭的朋友称,倒在杯子里的异物有小拇指指甲大小,他们看到后都非常恼火,大家都没有喝这个酒。就接连检查了剩下的啤酒,发现其中还有一瓶啤酒内有黑色的异物。
发现啤酒里有黑色异物,一同吃饭的朋友拨打了啤酒瓶上的服务电话,想问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电话接通后没过多久,啤酒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赶了过来。双方没谈好。在与青岛啤酒公司及销售公司协商无果后,又经温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2011年9月21日,刘泽军将啤酒公司及销售商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给付两瓶质量有问题啤酒价格的十倍赔偿共计40元,并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证据不充分 驳回十倍赔偿要求
刘泽军说:“我们只是想要一个说法,虽然请求的赔偿不多,但这是我们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利,我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
被告青岛啤酒公司辩称,他们生产的啤酒没有质量问题,啤酒出厂前都是经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啤酒中的悬浮物有可能是在啤酒的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啤酒公司没有责任。被告青岛啤酒四川销售公司也辩称,作为销售公司,并无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温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刘泽军只是将啤酒倒入杯中发现有异物,并未饮用,也未造成其他后果,故原告要求两被告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法律中“十倍赔偿”条款的前提是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中原告刘泽军并无证据证实被告青岛啤酒公司及四川销售公司有主观过错行为,故不适用该法。遂作出了驳回刘泽军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遇问题食品 可提起违约诉讼
就消费者购买质量问题食品的维权手段,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建议消费者要保存好票据,通过两条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一是走行政渠道,通过质检、消协等政府部门要求对质量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处罚、责令整改、要求对质量问题产品进行召回;二是购买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可以合同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销售者返还货款并赔礼道歉等。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