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李先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许昌支公司)购买了《鸿祥04》主险、《鸿祥重疾07》附加险,并指定胡女士为受益人。2009年11月,李先生因心脏衰竭死亡。当年12月30日,平安人寿许昌支公司出具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拒赔。
在多方交涉无果后,胡女士于2010年12月29日将平安人寿许昌支公司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2011年4月12日,此案一审开庭。平安人寿许昌支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拒赔的证据。首先,保险公司称其在该理赔案调查中发现,李先生2009年七八月间的病历记载“既往史:2年前患高血压”。李先生死亡前的病历亦记载:“主诉:阵发性心慌、胸闷2年;现病史:2年前晨起后出现阵发性心慌、胸闷、气短,每次持续3—5分钟,在我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其次,该份保险的询问笔录显示,保险业务员当时做了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问题的咨询,而投保人均回答为否。平安人寿许昌支公司称,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健康状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依法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出具的亲访函和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上签名笔迹明显不一样,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实施过亲自访问行为,更不能以未能核实的亲访函来推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胡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反驳说。原告指出,投保书中显示的李先生个人情况以及对健康状况咨询事项的打钩均是保险业务员李某某填写的,并申请李某某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亲访函与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上的签名确实存在较大差别,亲访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亲访函不予采信。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认为:本案投保书中关于“询问事项”的内容均为保险业务员填写,被告不能以此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平安人寿许昌支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身故赔偿金2.5万元。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