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花费12440元成为某产后修复中心莘庄店的会员。2010年12月5日,她在该修复中心接受拨火罐服务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其肩背部被火灼伤。经诊断为皮肤烧伤,医嘱休息五天半。陈小姐为此支付医疗费386.60元。事发后,陈小姐发现该修复中心并不具有美容美体服务资质,认为双方的服务合同应属无效。2011年5月27日,陈小姐将该修复中心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已付的12440元服务费,并赔偿医疗费386.60元、误工费901.67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档案费40元和律师费3000元。
经查明,该产后修复中心成立于2007年9月,经营范围为寄存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化妆品及仪器设备的技术咨询等。此前陈小姐已接受美容美体服务7次,折合消费金额为2070元。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后修复中心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美容、美体服务,陈小姐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应予支持,但陈小姐已享受的服务部分应予扣除。陈小姐因烧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达伤残,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