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先生称,2011年8月,作为手机摄像发烧友的他通过某知名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的介绍,发现一款手机在摄像功能上性价比较高,于是决定购买并支付购机款1416元。但收货后刘先生发现该手机拍摄的视频并未达到网站宣传的技术参数,并且该网站对这款手机技术参数的描述与手机官方网站上的描述不一致,夸大了拍摄功能,故以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加倍返还购机款。
庭审中,商家辩称,网站上刘先生所购手机参数确有错误,但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系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公司发现后已立即进行了更改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对手机技术参数的错误描述,足以导致刘先生作出错误判断,且出现两处重要的功能参数差异,不能简单地用操作失误来解释,所以认定该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加倍赔偿刘先生购机款2832元。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包立娟表示,司法实践中,关于欺诈的认定十分严格,一般认为只有对消费者决定购物的关键性因素有虚假陈述才能构成欺诈,并支持加倍赔偿。本案中,作为手机摄像发烧友,手机摄像功能的参数是刘先生决定是否购机的关键性因素,而本案被告在此方面存在虚假陈述,才被判定构成欺诈并加倍返还货款。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如果发现商家在网上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实,应及时通过公证机关取证等手段保存网页证据,避免关键证据的灭失,导致维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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