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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时停车“错”出矛盾一堆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2012/1/18 10:38:19 关注度:130880次

  

北京部分小区试行错时停车

  背景

  停车难题,已成为扰乱城市交通秩序的顽症。为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一种新的停车模式——错时停车,已从去年起在北京部分热点区域试行。但错时停车并非一帆风顺,停车位管理方、停车位原承租人及错时停车承租人三者间不断发生矛盾,催生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多样。

  安保责任谁担

  现象

  在“2011年北京市停车服务季活动”中,海淀区交通委员会建议北京市海淀区颐源居小区和社区内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校签定错时停车协议。但记者1月11日在该小区内采访发现,上述双方一直未达成错时停车协议,原因为一旦错时停放的车辆出现安保问题,停车管理方无法承担。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校值班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目前正值放假,整个校园中就其一人负责安保执勤。如果再停放居民的机动车,学校就没有精力去负责车辆的存放安全。记者注意到,为防外界车辆进入,校门口特设一标有“非本单位车辆请勿进入”的标志牌。

  颐源居社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双方并未签署错时停车协议。该工作人员说,小区目前有1856个车位,其中不固定车位约有200个,居民下班晚,在小区内插空停车是常事。但因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校的原因,双方的错时停车协议并未达成。

  达成错时停车协议后,车主会向错时停车的车位管理方支付相关费用,一旦出现车辆被损的情况,车位管理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

  北京秉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大庆告诉记者,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向停车管理方交纳了停车费,那么错时停车就与日常停车一样,停车管理方应承担车辆的安保责任。车辆在停车期间遭到破坏或丢失,停车管理方就应承担看管不利的后果。如果车辆的损失不能达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停车管理方也应赔偿机动车所有人的损失。

  马大庆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在错时停车时应尽量与停车管理方签署书面协议,对双方应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以防相互间因权利义务规定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争抢车位频发

  现象

  在错时停车实施过程中,因北京市尾号限行政策的影响,一些尾号限行的机动车车主没有及时将车辆开出错时停车的车位,导致同一时间同车位的两个承租人出现矛盾。“我每周二限行,如果将车挪出来,被摄像头拍到怎么办?”1月12日,家住枣营北里社区的业主王先生对记者说。他将自己的车在夜间错时停放在小区附近通广大厦的停车场,因限行日没有将车开走,招致大厦停车位原承租人的不满。而在枣营北里小区内,一些白天提前下班回家的业主也抱怨说,由于部分错时停车的社会车辆并未离开,导致这些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无法停放,矛盾频出。

  随着停车费的高涨,多数车主在交纳停车费时都选择了按年或按月交纳,并对车位享受每天24小时的使用权。如果出现车位使用权限界定不清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就错时停车问题进行过相关调研。该法院民一庭法官隋秋红认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区居民车位使用权限界定不清,对是否应当优先保障小区居民在本小区的停车权益,以及如何平衡小区居民及社会车辆对于车位的使用需求有待进一步明确。隋秋红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并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应促进小区停车管理方与小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对停车定价、车位分配以及停车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将协商结果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由停车管理方据此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公示。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密珍向记者表示,车位管理方将小区车位租给社会车辆,首先应征得车位已承租人的同意,否则便属违约行为。“小区业主与车位管理方签订停车位包月或包年协议,双方便形成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业主作为车位实际的使用人,有权利独占并排他使用,即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停车管理方无权将车位再租给其他人。”胡密珍说,如果车位原承租人同意将停车位在某个时段内错时租给社会车辆,那么就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在对方享用停车位的时间段内将另一方车辆挪走,从而保障承租方的权益,否则同样属违约。

  停车收益归谁

  现象

  家住枣营北里的王先生对记者说,自己所在的小区位于北京CBD地区,周边有很多写字楼。白天,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停车位以每年600元的价格租给在写字楼上班的白领,并为他们办理停车证。“当时物业公司向我们承诺,小区业主停车的时间是24小时,可现在只能夜间停放。白天出租给社会车辆所收的停车费,是不是应该归我们业主?”王先生说,错时停车的额外收益全部由物业公司收取,并没有分给业主。

  在一些按时长收取停车费用的小区,部分居民表示,在交费时间内,自己对小区的车位应享有使用权,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如果这些承租的车位被占用,其收益理应归承租车位的业主所有,物业公司需将收益合理返还给业主。

  观点

  马大庆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车位管理方收取地面车位停车费的行为属代收。在此情况下,如果车位管理方未经业主委员会许可,私自收取并占有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社会车辆的停车费,其行为涉嫌违法。而对按年承租停车位的业主,车位管理方应根据上述业主实际租用停车位的时间,退还其多交的停车费。

  胡密珍表示,如果车位承租人同意将自己的车位错时租给社会车辆,车位管理方不退还车位承租人部分停车费,那么就该本着民法“公平原则”,在扣除运营成本后将停车费收益交给车位承租人。“如果车位管理方在收取原承租人包年停车费后,再收取社会车辆错时停车费,其行为无异于一个合同标的物进行两次买卖,明显对原承租人不公平。”

  ●名词解释

  “错时停车”,即政府鼓励居民社区、社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自己的车位在出现使用空白时相互提供,以达到停车位循环使用,进行停车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如居民小区通常为夜间车位紧张,白天因居民上班出行出现车位剩余的现象,而社会单位因白天上班造成车位停满、夜间下班后车位剩余的情况。通过实施错时停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社区、社会单位停车难问题。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截至去年底,北京已有60余处共8000个车位实行了错时停车。

(责任编辑: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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