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迪”汤圆中国名牌标志使用有效期为“2006.9-2011.9”,而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
背景
名牌标志陆续禁用
“中国名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其标志为圆形,中间有两个S形,自2001年启用。2009年修订后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名牌标志陆续禁用,最晚的将于2012年9月期满。其中还规定中国名牌标志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其中,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
消费者质疑
过期名牌标志还在用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消费者王女士向本报河南记者站反映,她不久前在郑州市花园路上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科迪”牌汤圆,其外包装上的中国名牌标志有效期为“2006.9—2011.9”,而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却为2011年12月8日。王女士通过上网查询得知,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6年被授予的中国名牌标志只能使用至2011年9月份,之后不得继续使用。
王女士认为,该产品生产企业河南科迪汤圆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国名牌标志已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该标志的行为,涉嫌冒用中国名牌,是在欺诈消费者。无独有偶,连日来,河南省周口市、新乡市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企业在其产品中国名牌标志使用有效期到期后,仍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情况。
记者调查
三企业犯禁
1月8日至1月12日,记者分别走访河南省多个地市的多家超市后发现,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科迪汤圆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也存在超期使用中国名牌标志的行为。记者通过网上查询得知,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快速系列食品,中国名牌标志使用有效期为2005年9月至2010年9月。根据《办法》,该公司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而截至2011年5月13日,该公司仍在使用中国名牌标志。
1月10日,记者来到王女士所说的郑州市花园路上的那家超市。在其冷冻食品柜里,有一款标称河南科迪汤圆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生产的“科迪”系列冷冻食品,包装上仍在使用中国名牌标志。而根据《办法》规定,该产品中国名牌标志有效期为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
在该超市,记者还看到,标称河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0月8日生产的“全顺”系列食品,其包装上也标示了中国名牌标志,而该公司中国名牌标志授予时间为2006年9月,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011年9月。
企业解释
意在节约资源
为什么产品的中国名牌标志有效期已到期企业却仍然继续使用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
1月11日,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质量控制中心主任阎恒彬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质量控制部门在产品出厂前主要关注的是产品的内在质量,即是否符合相关生产标准,对外包装上的中国名牌标志则不太关注。
而该公司淇县分厂副总经理李景伟则解释,上述产品中国名牌标志有效期到期后,公司已经更换了未标注该标志的新包装,没有换新包装的产品,则在标签上都用其他标签予以遮盖,市场上如果出现还标注了该标志的产品,应该属于公司有关部门把关不严。
河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则表示,该公司生产的“全顺”系列食品的中国名牌标志的使用期确实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12月31日,一些生产日期在这之后的产品包装上仍然标注该标志,是因为使用了原来的没有用完的旧包装,“这样做是为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1月16日,记者致电河南科迪汤圆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企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的解释与河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企业这样做真的只是为了避免浪费吗?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相对来说,产品标注了中国名牌标志后,肯定要比不标注的卖得更好一些,一些企业之所以这样做,主要还是出于利益的考虑。
工商态度
不正当竞争要严惩
1月13日,记者从河南省工商机关了解到,针对科迪、大用、健丰等企业违规使用中国名牌标志的行为,河南省洛阳市、安阳市、周口市工商机关近期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查处。洛阳市吉利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郭国应告诉记者,企业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中国名牌标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近期已依法对相关经销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的处罚。
消协观点
违规企业应加倍赔偿
1月13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企业明知其产品中国名牌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还继续在产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到存在此类问题的产品,可以向工商机关举报或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可以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企业加倍赔偿。
●相关法规
超期使用属冒用质量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