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朱兴万以184.1万元的价格,在重庆名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典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S4806CC”越野车,其中车价155.3万元,配置28.8万元。由于当时名典公司没有该款车,朱兴万便与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2011年10月14日,朱兴万驾车从重庆驶往昆明,汽车的安全气囊突然报警。送到4S店检修时他被告知,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悬挂粤S911K6汽车号牌行驶了4288公里,并7次到4S店进行过14项检查、维修。
朱兴万多次向名典公司讨要说法,并向重庆市垫江县消委会投诉,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便将名典公司告到垫江县法院,要求名典公司按发票价加倍赔偿。
名典公司辩称,该车从成都的经销商处购买,自己只是代理买车、上户、办车牌等,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查出,该车之前悬挂的牌照对应为一辆“途观”,说明该车曾被套牌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名典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2011年12月,法院依据《消法》第49条,一审判决名典公司赔偿朱兴万损失155.3万元,该车仍由车主朱兴万所有和使用。
名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