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2010年5月1日起,杨某等人在启东市汇龙镇天鼎广场先后开设欧克莱化妆品店、欧丽妍美容店。这两家美容店在经营期间,由男导购上街拉客人,以免费提供美容服务为诱饵,将顾客拉去楼上的美容店内。美容师会按照店长等人交代的步骤,先将顾客的脸部涂抹一种“明艳”粉底,用金属探头按摩时,由于产生化学反应而造成脸部变黑的假象。这时,美容师会谎称顾客脸部有毒素,要求顾客接受其他相关有偿服务。一旦顾客产生怀疑,美容师会在顾客脸部使用含有辣椒油成分的减肥膏,造成脸部皮肤灼热甚至发红等症状。美容师就会以此吓唬顾客,如果不使用店内的产品、不接受服务的话,可能产生皮肤红肿、毁容等严重后果。这期间,美容师还会以“手机辐射会损坏店内机器”为由,不许顾客使用手机向外界求助等。
接到消费者报案后,2011年5月22日,警方对两家美容店突击行动,抓获包括美容店股东、经营者、导购、美容师等共20多名嫌疑人。随后,检察机关对杨某等14人提起公诉,认为杨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在量刑意见中,公诉人建议处以有期徒刑3年到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9月到2011年5月22日,欧丽妍美容店强迫交易93人次,涉案金额18.9万余元。欧克莱化妆品店则强迫交易42人次,涉案金额13.4万余元。
2011年12月9日,启东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强迫交易案。法院审理后,认为14名被告采用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11年12月19日,启东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等14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庭审中,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
负责审理该起案件的法官陆涛介绍说,尽管美容行业的消费纠纷不少见,但消费者不是忍了就是投诉,很少报案。这次因为启东市警方接到很多消费者报案,发现情况严重,所以立案侦查。“强迫交易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但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强迫交易罪。”陆涛说,根据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这起案件中,两家美容店的涉案金额都是十几万元,而且多次强迫交易、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