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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设陷阱逼消费者美容获刑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2012/1/12 10:46:49 关注度:602857次
  中国消费网南京讯 1年多时间共有135人次被迫在美容店内消费,强迫交易额达30余万元……2011年12月1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欧克莱、欧丽妍两家美容店“免费美容”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美容店的经营者杨某以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获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还有一人被判单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江苏省首次以强迫交易罪对美容店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从2010年5月1日起,杨某等人在启东市汇龙镇天鼎广场先后开设欧克莱化妆品店、欧丽妍美容店。这两家美容店在经营期间,由男导购上街拉客人,以免费提供美容服务为诱饵,将顾客拉去楼上的美容店内。美容师会按照店长等人交代的步骤,先将顾客的脸部涂抹一种“明艳”粉底,用金属探头按摩时,由于产生化学反应而造成脸部变黑的假象。这时,美容师会谎称顾客脸部有毒素,要求顾客接受其他相关有偿服务。一旦顾客产生怀疑,美容师会在顾客脸部使用含有辣椒油成分的减肥膏,造成脸部皮肤灼热甚至发红等症状。美容师就会以此吓唬顾客,如果不使用店内的产品、不接受服务的话,可能产生皮肤红肿、毁容等严重后果。这期间,美容师还会以“手机辐射会损坏店内机器”为由,不许顾客使用手机向外界求助等。

  接到消费者报案后,2011年5月22日,警方对两家美容店突击行动,抓获包括美容店股东、经营者、导购、美容师等共20多名嫌疑人。随后,检察机关对杨某等14人提起公诉,认为杨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在量刑意见中,公诉人建议处以有期徒刑3年到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9月到2011年5月22日,欧丽妍美容店强迫交易93人次,涉案金额18.9万余元。欧克莱化妆品店则强迫交易42人次,涉案金额13.4万余元。

  2011年12月9日,启东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强迫交易案。法院审理后,认为14名被告采用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11年12月19日,启东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等14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庭审中,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

  负责审理该起案件的法官陆涛介绍说,尽管美容行业的消费纠纷不少见,但消费者不是忍了就是投诉,很少报案。这次因为启东市警方接到很多消费者报案,发现情况严重,所以立案侦查。“强迫交易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但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强迫交易罪。”陆涛说,根据2008年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这起案件中,两家美容店的涉案金额都是十几万元,而且多次强迫交易、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责任编辑: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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