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12宗交通肇事民事诉讼案件,多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上诉。但是当天的判决结果是:因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三分之二的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终审败诉。据了解,2011年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交通肇事案件344宗,相比往年明显剧增,“仅第一季度的增长率就达到100%。”中院民四庭庭长周伟东说,“现在车辆多,行人多,主要是新手司机、电动车多,交通意外频发。”周伟东介绍,此类案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上诉的占了七成多,判决后多数保险公司都会自动履行判决。
案例1
乘客下车被撞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10年4月9日中午,81岁的老人李玉清乘坐博罗县城乡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的巴士到惠州。中途老人下车,大客车再次启动时,将其碰倒。李玉清入院诊断为左腿骨折,要换骨头,住院34天共用去医疗费72596.1元,由博罗县城乡公交公司预先支付。博罗县交警认定肇事大巴司机负全部责任,李玉清不承担责任。城乡公交公司为每台大巴购买了50万元的第三者险,支付医疗费后,公交公司向承包的天安[3.78 -2.83%]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第三者险不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即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出险不赔偿。保险公司称,经过调查,出险时李玉清的身体还没有完全离开巴士,所以还属于车上人员,因此只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的费用。
法官判案:双方在博罗法院打了一审官司,天安保险败诉后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大巴司机负完全责任。保险公司声称李玉清没有完全离开车,却没有提出证据支持,所以法院不认定保险公司的说法。昨日下午,惠州中级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败诉,应支付7万余元费用给城乡公交公司。
案例2
越级驾车出事保险公司照赔
2010年1月10日,湖北人李相运驾驶湖北牌重型通货车在惠州金龙大道行驶,行至华惠厂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三轮车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傅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支队江北大队认定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傅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傅某起诉肇事司机索赔167万多元。
法院查明,李相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型,依法不能驾驶大货车。其驾驶的大货车在中财险湖北黄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约定,驾驶员无证驾驶时,保险人不负赔偿和垫付责任。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责任约定: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法官判案: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中财黄石分公司败诉。昨日二审再次判决其败诉。法官称,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理,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赔偿的条件,只是中财险黄石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傅某,所以中财险黄石公司仍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由此,惠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67万多元。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