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该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