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郑州市民周先生购买了一张由郑州发往西安方向的G2007高速动车车票。即将检票时,他突然发现自己的车票不见了。当他到补票窗口补票时,售票人员告诉他,实名制车票丢失一概不补,重新购买车票也不能是同班次车票。周先生对这样的规定很是不解,他认为动车票实行实名制,就说明通过售票系统可以查询到他购买车票的信息,旅客要重新原价购买车票不合理。
12月27日,记者以要补动车车票的名义来到郑州火车站西出站口售票处。在补票窗口,记者说自己所买的动车车票丢失,想要再补一张。一位女性售票员称,按照规定,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同一乘车站(含同城车站)只能购买一张动车车票。车票售出后,售票系统就会将身份信息锁定在所购车次上,同日该方向将不允许使用同一张身份证重复购买。
“既然售票系统记录的有相关信息可以证明买过票,为什么不给补一张?”记者提出疑问。“如果丢了都能补,‘黄牛党’就会钻这个空子。”售票员回答。
一位从事多年铁路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铁路部门利益,既可以减弱铁路部门的管理风险(重票上车纠纷),又可以让消费者重新掏钱补票。
记者在高铁、动车车票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中看到,旅客乘车时需携带车票和与票面记载相符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经车站核实一致方可办理。根据铁路部门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且全国高铁动车车票实行实名制购票,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同一乘车站只能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五个一”),即如果乘客丢失车票,就无法按照原来的日期、车次和乘车站购买同样的车票。
针对铁道部门这种规定,郑州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认为,车票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旅客与车票一一对应,都已进入系统,旅客购买车票即形成了交易,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讲,车票丢失按照原价补票显然不合理。如果铁路部门只是利用实名制车票来维护自身利益,却建立在损害广大旅客利益之上,就不妥。
12月28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如果旅客在丢失车票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挂失,车站若能通过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旅客补办相应的车票,就能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胡杨教授对记者说,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对消费者无疑是一个福音,但配套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公平,也会为这项民生工程抹上阴影。火车票丢失不能补办,必须重复付费,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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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满霸王条款
“既然实行了实名制购票、验票、乘车制度,一旦消费者手里的火车票丢失,铁路部门就应该免费为消费者补办一张同车次同座号的火车票。因为,消费者丢失的火车票,即使有人捡到,因身份不一致也无法乘车,只要铁路部门验票时尽到核对身份证件的责任,丢失的票就是废票。”在郑州火车站,记者随机采访了20多位乘客,来自河南商丘的刘先生的观点很有代表性。
经常乘坐高铁、动车的郑州乘客李先生认为,铁路部门拒绝为丢票的消费者办理同一车次同一座号的火车票,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范女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铁路部门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出台的规定,有重复收取消费者火车票费用不当得利的嫌疑。
“既然铁路部门已在全国实行火车票购票、验票、乘车实名制,就应该像购买飞机票一样,消费者购买的只是一张电子火车票,进站时仅需核验身份证信息即可,这样黄牛党倒票和消费者重复付费补票的现象将得到根本解决。”来自郑州大学法学院的曹先生说。
(责任编辑: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