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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食品上市须配“身份证”

来源:重庆商报 2011/12/30 11:41:56 关注度:56455次
  明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生产的食品等七大类商品,将强制标注商品条码,拥有正规商品条码的产品进入我市各大超市门店,若被强制要求缴费使用店面码,厂家可向质监及工商部门举报——昨日,市质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明年起实施的《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公布。

  

  细则缺失

  旧规定监管问题重重

  昨日,新闻发布会现场,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杜渐介绍,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实施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注册商品条码被规定为自愿行为,同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未过多涉及商品条码的管理、处罚问题。

  “当时出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推广商品条码的使用。”杜渐表示,因为缺失对于商品条码的管理细则,导致后来出现大量商家假冒商品条码,使用过期失效的条码,以及不按规定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情况,严重地影响了商品的销售。“我们拿到一件问题产品,产品标注的厂址是假的,用条码进行查询,发现条码是假冒的或过期的,导致我们很难找到生产厂家,2005年,我们查获了一批假冒鳄鱼牌皮具,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同时,商家不按国际标准,自行编制商品条码,国际上根本不认可,导致商品出口受影响。”杜渐告诉记者。

  杜渐表示,基于以上的种种情况,《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营运而生,不仅对商品条码的管理进行了严格划分,还硬性规定了七大类必须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


  便于溯源

  七类产品必须用条码

  《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卷烟、药品和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汽车和摩托车配件这七大类产品,必须强制标注商品条码。对其他类别的产品,则实行自愿性标注商品条码,厂家一旦自愿标注了商品条码,就需要遵守《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据悉,这七大类需强制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都涉及人身安全,一旦产品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可直接通过商品条码,锁定生产厂家,追溯生产源头。明年1月1日起,若属于这七大类的商品没有标注正规有效的商品条码,将被禁止销售。

  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杜渐表示,强制名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添加需强制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


  破“潜规则”

  遏制卖场乱收费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在我市长期以来,存在超市、批发市场以规范管理为名,不使用企业注册、合法使用的商品条码,而自行编制店内码,收取条码信息费、进店费、上架费等不当费用的问题。而且,以前有出现过执法人员在超市查处到假冒商标条码的产品,超市门店推卸责任,让消费者难理赔的情况。

  《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已经标注商标条码的产品,超市门店不得再要求其使用店面码,若厂家拥有商品条码的产品被经销商强制要求缴费使用店面码,厂家可向质监及工商部门投诉,经销商将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还规定,经销商在进货时,必须查验产品条码的真伪及是否规范,如果未经此流程让产品进店销售,经销商也将遭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罚2万

  假冒条码“成本”高

  据了解,《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生效后,若有厂商伪造冒用、冒充商品条码,以及未经核准使用商品条码、使用过期商品条码,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最低5000元的罚款。若厂商出现将相应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将受到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超市门店等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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