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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上一脚楼板就抖 天花板上还有裂纹 彭水惊现"楼颤颤"

来源:重庆商报 2011/12/28 16:24:29 关注度:196691次

  近日,彭水居民陈庆鸿在某论坛发帖,称他在彭水买了一套号称“江景住宅小区”的高层住宅,一脚踏进新房,楼板就开始颤动,经过正规检测单位检测发现,楼板明显偏薄。然而,事情过去5个多月了,房子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查看新房

  地板发抖吓坏业主

  昨日下午,记者赶赴彭水,见到了36岁的陈庆鸿。2009年,陈庆鸿在彭水县阳光云顶楼盘C1栋8楼购买了一套117平米的房屋,今年6月28日接房。7月2日,他带着10岁女儿,高高兴兴去看新房。

  陈庆鸿告诉记者,他一打开门,10岁的女儿欣欣就欢呼着往里跑。但刚跑了几步,欣欣就停了下来,面带恐惧地说“地板在颤动”。陈庆鸿还不太相信,往里面走了几步,发现果然在颤动,他赶紧叫女儿慢慢走回来。陈庆鸿发现,欣欣在两米外走动,他都能感觉到地板颤动。

  

  物管证实

  一有走动楼板就抖

  陈庆鸿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物管。物管工作人员虽然不相信,但还是一起到现场查看,发现地板果然在颤动。欣欣怕掉下去,不停催促陈庆鸿赶快离开。

  记者陪同陈庆鸿查看了他购买的房子,客厅的地板上画有一道道的钢筋检测线。当陈庆鸿在两米外走动时,记者明显感觉到地板在颤动。陈庆鸿还称,夏天颤动感更强,一旦走快了,地板还会发出“嗡嗡”声响。家住7楼的钱小姐证实,每当楼上陈先生家客厅有人走动时,她家的吊灯就会轻微晃动。为防意外,陈庆鸿一家只能继续在亲戚家借宿。

 

  邻居抱怨

  不仅楼抖还有裂缝

  陈庆鸿告诉记者,存在同样问题的,还有2户业主的房子,分别在11楼和30楼,不过颤动没有他家这么强烈。

  据30楼的杨先生介绍,他接房后,发现只要在客厅跑动,或者轻轻跳跃,就能感到地板颤动。他曾经找过开发商,但对方称这是正常现象。

  因为没有其他房屋,又急需入住,无奈之下,杨先生装修了房子,并于10月5日入住。杨先生表示,铺好地板砖后,颤动感减轻了些。“虽然怕也没办法,我不敢在客厅放太多东西,也叮嘱过家人千万不要在客厅跑跳,不仅脚下的楼板会抖,天花板上还有一条裂纹。”杨先生说。

  记者随后调查发现,不仅仅杨先生家的天花板上有一条贯穿客厅的裂纹,在楼盘的C2栋的1楼、4楼、6楼主体墙上都发现了类似裂纹。C2栋4楼余先生家的次卧两侧墙上也发现了裂纹。陈庆鸿称,C2栋业主还集体反映过此情况。

  除了这些问题,记者还发现C1栋电梯外的瓷砖不少已经脱落。

  

  业主质疑

  3月前确定补救 为何迟迟不动工

  陈庆鸿表示,发现问题后,他当天就将情况反映给了开发商重庆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全启瑜和刘姓工程师,以及施工方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春波先后到现场查看了情况,工程师也现场承认了该房屋客厅存在中间薄四周厚的情况。

  9月8日,施工方制定了“客厅楼板处理方案”。11月18日,负责大楼设计的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又制定了一份“处理方案”。

  记者在第一份处理方案复印件中看到,产生上述现象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面板负筋偏短或偏位,未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施工阶段的人为因素,造成现浇楼板多处偏薄。处理办法中均提到碳纤维加固。

  但陈庆鸿称从7月2日反映至今,已经过去5个多月了,开发商和施工方相互推诿,房屋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亲戚曾经建议他换房,但开发商没同意。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银都公司负责人全启瑜的电话,他表示,此事不是他在处理,随后不再接记者的电话。

  

  建委回复

  已经责成开发商

  检测问题房楼板

  陈庆鸿告诉记者,他将房屋情况向市长信箱反映过。记者通过市长公开信箱看到,彭水县政府于10月17日作出了回复,大意是:经核实,陈先生家房屋存在板厚不足和行走有明显颤动感的问题基本属实,彭水县城乡建委已责成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

  记者在陈庆鸿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看到,重庆荣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为:陈先生家客厅现浇板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为30%。县建委工作人员冉耿华告诉记者,陈庆鸿家的地板是不合格的,目前正在督促开发商整改。关于房子出现裂纹的情况,冉耿华表示,不影响大楼的主体结构安全。

  针对此事,彭水县建委质监站站长阎红称,按照质量管理办法,业主住房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找施工方负责解决问题。目前,他们了解到施工方正在找碳纤维加固的施工队伍,希望能尽快解决市民反映的问题。

  

  律师说法

  房屋结构有问题

  业主可解除合同

  据百君律师事务所的周明兵律师称,业主房屋存在颤动感,可以要求有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权威检测。如果确定是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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